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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aruogu 2020-11-19

  11月18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不但明确了地下管线规划、建设、档案移交、运营维护、废弃各阶段的管理要求,而且建立起“统筹规划、规范建设、整合信息”的工作机制,实现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的全方位升级。

  地下管线将统筹规划管理

  《办法》规定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沈阳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部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实行计划管理,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且应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衔接,从整体上统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

  同时,《办法》坚持规划先行、源头管理的理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城市地下管线,各管线权属单位负责编制各类地下管线的专业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应当向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施工,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杜绝“马路拉链”现象

  《办法》规定: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道路占用、挖掘批准手续;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抢险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避免了道路建成后,再次开挖,导致马路拉链情况的出现。

  同时,《办法》明确了地下管线建设的具体要求,包括走向、位置、深度应当遵守“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等五项原则,并对地下管线建设项目的开工手续、施工安全要求、监理责任、覆土前测量、竣工验收和备案等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主任记者 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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