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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以事实法则为准,还是以程序法则为准?法院该不该以程序法则终结司法程序?

 外山 2020-11-20

在法律界一直有这样一条法律谚语: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加重要。这句谚语正好能够说明这一问题,我来简单介绍一下。

所谓的实体正义,即根据客观发生的事实真相来依法裁判。我国从古至今、包括近现代的很长一段时间都坚持实体正义,追求将所有坏人一网打尽的司法目标。但是,如果过分坚持实体正义,就难免会突破一些法律程序,以达到将罪有应得之人绳之以法。当然,一旦突破法律程序去办理案件,就难免会造成“宁枉勿纵”的司法观念,从而酿造难以救济的冤假错案。

比如著名的“佘祥林”案件。1994年1月2日,佘祥林和妻子张在玉发生争执,随后张在玉离奇失踪。几天后,在佘祥林所在村子里发现了一具女尸,面部特征已经完全损毁。由于之前张在玉已经失踪,所以就让张在玉父母前来辨认,经过辨认张在玉父母言之凿凿地声称这就是他们的女儿张在玉,并疯狂谴责佘祥林杀害妻子。

随后,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所有人,都坚信这具女尸是张在玉,都坚信佘祥林是杀人凶手。虽然确定佘祥林有杀人动机并不牵强,但除此以外没有任何证据,既没有人证物证,也没有作案痕迹。但是,为了将“杀人凶手”绳之以法,彻底贯彻不能放过一个坏人的司法纪念,最终佘祥林被判处死刑,后被改判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就在大家都觉得佘祥林罪有应得时,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村里,原来她当时和佘祥林吵架以后便离家出走,就这么待在山东10余年。这时候,大家才都恍然大悟,原来佘祥林并不是杀人凶手。所以,这就是过分追求“实体正义”的弊端,因为人毕竟不是全知全能的上帝,有时候大家都深信不疑的事,很有可能并非事实。

所以,经过成千上万冤假错案的惨痛教训,世界逐渐确立了“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一个人只有在严格的法律程序上通过证据被确定有罪,那么才能最终确定他有罪,从而让他接受法律制裁。虽然,坚持程序正义很有可能会让有罪之人逍遥法外,但总比冤枉好人要好得多。毕竟,没有一种十全十美的制度,一切都是利益权衡的结果,“宁纵勿枉”总比“宁枉勿纵”要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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