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企业马上要注销了,账面上还有50万元存货,我能否低价销售了? 回复: 可以低价销售的。 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结转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万元 贷:库存商品 50万元 那么,低价销售了,是否会被税务局认定为价格明显偏低然后核定计税销售额呢? 回复: 对于企业处理临期商品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商品的,一般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 政策参考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于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商品有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上述(一)至(四)项要求之一的商品方可降价出售。 政策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