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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和规划用地用海分类统一标准出台: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

 秦淮明月河畔升 2020-11-21
总第576篇2020第106篇

【导读】

一般而言,建设用地供应前,规划部门应当明确拟供宗地用途、范围、面积、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供地部门以此条件供地;用地方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经不动产调查、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证书记载土地用途等。土地用途在规划、供地、合同、调查和登记等各个环节都要涉及和明确,理应一致。

但之前由于部门分立及关注点不同,规划和国土系统各有各自的土地用途分类标准:建设规划部门从城市规划角度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国土部门更关注土地现状用途,特别是农用地和土地大类,主要有:早期上世纪80年代的土地利用调查分类标准,55号令出台后的工业用地、住宅用地、商业用地、旅游娱乐用地和综合用地等出让土地分类,上世纪90年代《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土地分类,2007年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2017年11月1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链接阅读:发布 | 新版土地用途分类国标发布实施:有哪些新变化?附土地用途分类新国标全文,三调土地分类,还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规划用地分类;海洋部门还有《海域使用分类》等。这么多用地用海分类标准,相互之间不衔接不协调,有的甚至互相矛盾,给规划编制、实施,供地设定、调查、登记等工作带来很多困扰

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后,将国土、规划、海洋等部门统一整合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统一行使自然资源调查、评价、规划、供应、登记和用途管制等职能,为统一规划和现状用途标准创造了条件。中央18号文明确提出,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由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构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修订完善国土资源现状调查和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制定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办法和技术规程。

2020年11月17日,自然资源部部办公厅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统一了现状调查、规划编制实施和用途管制的用地用海分类标准。

指南是在整合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海域使用分类》等分类标准基础上,建立的全国统一的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

指南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用地用海分类,共三章。

该指南适用于国土调查、监测、统计、评价,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生态修复,土地审批、供应、整治、执法、登记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指南的用地用海二级类为国土调查、国土空间规划的主干分类。

国家国土调查以一级类和二级类为基础分类,三级类为专项调查和补充调查的分类。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则上以一级类为主,可细分至二级类;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市县层级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专项规划,原则上使用二级类和三级类。具体使用按照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求执行。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审批、规划许可、出让合同和确权登记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分类作为管理的重要依据。

在保障安全、避免功能冲突的前提下,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资源,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可在本指南分类基础上确定用地用海的混合利用以及地上、地下空间的复合利用。

为满足调查工作中年度考核管理的需要,用途改变过程中,未达到新用途验收或变更标准的,按原用途确认。

用地用海分类采用三级分类体系,本指南共设置24种一级类、106种二级类及39种三级类;其分类名称、代码应符合表3.1的规定;各类名称对应的含义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本指南现有用地分类未设置复合用途,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和管理实际需求,在本指南分类基础上增设土地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型及其详细规定。

指南附录A明确了用地用海分类名称、代码和含义附录B明确了地下空间用途补充分类及其名称、代码和含义。

该指南的用地用海分类,体现主要功能,兼顾调查监测、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审批和执法监管的管理要求,并应满足城乡差异化管理和精细化管理的需求。本指南确定的分类按照用地用海实际使用的主要功能或规划引导的主要功能进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功能作为归类的依据。

同时,为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保障,指南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一级类中,进一步细分“机关团体用地”(0801)、“科研用地”(0802)、“文化用地”(0803)、“教育用地”(0804)、“体育用地”(0805)、“医疗卫生用地”(0806)及“社会福利用地”(0807)7个二级类,同时进行了三级类细分,以满足不同层级、类型国土空间管理的需要。

为体现对市场的适应性,在“商务金融用地”(0902)中的各类商务办公用地,由于土地使用的可复合性与兼容性较强,则不再进行三级类细分。

为体现对安全底线的保障,在“工业用地”(1001)与“物流仓储用地”(1101)中,由于可能产生污染或存在安全隐患,需对不同污染程度的项目明确提出不同的选址布局、安全防护与隔离等要求,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程度进行三级类细分。

为体现陆海统筹原则,将海洋资源利用的相关用途分为“渔业用海”、“工矿通信用海”、“交通运输用海”、“游憩用海”、“特殊用海”及“其他海域”6个一级类,并进一步细分为16个用二级类。围填海形成的陆地根据其地表土地利用的主要功能或资源保留保护的主要方式,按照陆域各类用地进行分类,用海分类不影响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维护海洋权益和实行海岛保护的相关规定。

此外,“湿地”与“三”工作分类稍有差别,不包括“盐田”。

该指南关注与“三”工作分类对接。用地用海分类充分考虑了与“三”工作分类的衔接,同样名称的一级类尽量保持内涵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对部分分类进行了调整、补充和细分。指南附表说明了用地用海分类与“三”工作分类的对接情况。

指南内容丰富,贯穿了自然资源调查、评价、规划、供应、登记、用途管制全程,无论对于自然资源部门,还是用地者和土拓人员,都是一部重要的指南,需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应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履行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等职责,部研究制定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要结合国土调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用途管制工作,深入实践,积极探索,细化规定,总结经验和问题,有关情况和改进建议请及时反馈部相关司局。

  联系人:臧 华     010-66557163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17日


来源: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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