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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广西老板要如何牢牢掌握三产项目公司的控制权?

 唐律师的资料室 2020-11-23

大家好,这是我们文鳐团队“三产房纠纷专题”的第10篇文章。

实践中,广西的三产项目的开发和销售,往往都会选择通过成立项目公司来进行。

但在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因缺乏资金需要引入合作投资方的情况,但由于大多数人缺乏对项目公司控制权重要性的认识,致使合作投资方在进入项目公司后同意其要求所持股权比例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如占51%)。

有些时候,双方日后的经营过程中发生分歧,以至于难以再继续合作。

更有甚者,个别合作投资方在眼前利益驱使下,会意图将另一方踢出项目公司,并通过行使其控股地位所形成的表决权,将另一方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人员等全部进行大换血。

最近,我们就接待了一位同样遇到此类烦心事的客户,其的遭遇就非常具有典型性!

其由于缺乏对项目公司控制权重要性的认识,在引入老乡到项目公司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其老乡转让所持项目公司51%股权,对应的股权转让款数额为2500万元。

但在老乡仅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就给老乡办理了项目公司的股东工商变更登记。至今该老乡仍欠其2100多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未支付。

虽然该客户已委托律师追索余下股权转让款,但该客户的有关人员被踢出管理层后,已经完全丧失了对项目公司的控制权。

这个客户如果要想夺回对项目公司的控制权,具体要怎么做呢?

首先,我们要评估下其面临的如下被动情况:

----其所持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仅为49%,并未达到控股地位,无法单独形成对其有利的股东会决议;

----项目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均由对方担任;

----项目公司印章和营业执照原件都在对方控制之下;

----项目公司银行账户已被对方以公司名义到银行办理取消共管;

----项目公司经营与财务均已被对方把控,原先安排的财务人员已被对方替换。

回到本案,问题的关键,应该进一步聚焦于:

-----在自己所持项目公司股权比例未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情况下如何摆脱对己不利的局面?

-----如何始终有效控制住对项目公司的控制权?

(一)

在自己所持项目公司股权比例(49%)未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情况下如何摆脱对己不利的局面?

在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未约定由自己对项目公司进行操盘及所引入的投资方存在操控项目公司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尝试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摆脱对己不利的局面:

摆脱方式一:可考虑将所引入的投资方踢出项目公司。

实务中要想将所引入的投资方踢出项目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如下几种方式进行实现:

1.若是通过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引入投资方的,则需要看对方是否已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全部履行完毕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若存在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但已为其办理项目公司股东、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则需要已投资方存在根本违约为由提起诉讼,按如下诉求进行主张:

【温馨提示】

1.对于股权转让方而言,是否投资方(股权受让方)存在逾期股权转让款的行为就可以以其存在违约为由主张解除与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呢?

-----可以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股权转让款逾期支付的约定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

例如:《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有关于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为协议签订后3日内先支付50%,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后再支付余下的50%,逾期支付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若其在协议签订后3日内仅支付了20%的,则转让方便可以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并追究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即便已为其办理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亦不影响转让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并追究其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若《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有股权转让方关于股权受让方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

由于《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有关于股权受让方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时股权转让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此时股权转让方无法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但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和第(四)项的规定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

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若双方均未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还需先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然后再主张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解除与投资方之间已形成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

2.若是通过签署《合作开发协议》的方式引入合作投资方的,则需要看合作投资方是否已按《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合作开发义务,若存在违反《合作开发协议》如未经自己书面同意即单方更换己方委派到项目公司的相关人员(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的,则可以其存在违约为由诉至法院并主张如下诉求: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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