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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纳税服务平台】分包款发票未取得时,增值税申报处理 2020.11.4 | 大力税手 | ...

 刘刘4615 2020-11-24

【安徽税务】分包款发票未取得时,增值税申报处理 留言时间:2020-11-0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b05f0650a0b45549f1460425ea5e0ba

我公司提供建筑劳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当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实际工作中,当月我们已经给业主方开具了销售发票,但是当月未能取得分包方的销售发票。实际申报时只能按照实际开票金额进行纳税申报(税控系统强控),造成当期增值税多交。后期取得分包方增值税发票后又因是简易计税无法在申报系统中进行抵扣。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在后期申报中进行抵减?如能,如何申报?如不能,是否可以对于多交的增值税申请退税或者留抵?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您可在取得分包方开具发票当期申报纳税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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