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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经理的课之授信的“信”

 regulusleo 2020-11-24

如果不把陈慧娴这首成名曲当成情歌,而是换一个角度,就站在这几天信用债市场AAA级企业“咔咔咔”暴雷的角度欣赏这首歌,真是别有一番滋味

我的心怎忍说离别 凝望你轻忽走远

已别去 是已别去 让时光洗去悲怨

逝去的诺言 陈慧娴 - 完美声音 Vol 2

“信”

授信的“信”是信用的信,而信用的本质是信任。

人类可能是唯一会主动坑害同类的生物,因此要对陌生人产生信任其实很难的!

我们现在看着谁都慈眉善目的(其实并没有),是经过千百万年人类文明进化而来的——是的,我倾向于人类几百万年的进化过程中基因里积累了大量的“恶”,否则我们很难解释纯洁如白纸的小朋友看到动画片里卡通人物比如《猫和老鼠》摔倒扭曲甚至整个人撕裂开(看描述其实很可怕是不是)会如此开心?

(我的观点是人性既非善,也非恶,更非空白,而是各种善恶隐含在基因里,每个人比例不同而已)

一旦我们对某人或者机构施以信用就意味着我们相信Ta会越来越好,而不是相反,只有这样,我们才认为放出去的信用最终会被顺利填平——即所谓的开启金融正循环。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信用是衡量人类文明程度的一杆标尺!

(被履行的)总信用越大人类越文明,反之,文明可能会倒退。(今天的逆全球化就是一种信用倒退)

干金融做信贷的人,要怀着一颗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的心来看待自己的工作。

自豪吧,金融打工人!!!

扯远了,回头说说“信”。

“信”字原本是一个人一个口,意思是人照着口说的去做——即履行承诺。

那么问题就来了:谁来履行?如何履行?

关于“谁来履行”先回答一个问题:一定是借款人本人履行还款义务吗?

答案是不一定。

比如买断型的保理业务,借款人和银行是一种买卖关系——借款人把自己的应收账款卖给银行,大家“钱货”两清,清清爽爽。

贷款到期银行不能找借款人还钱,而是应该去找借款人的下游企业——它买了借款人的产品欠了借款人的钱,应该履行还款责任。

所以银行的授信(占用)原则应该是“谁来履行贷款归还责任,就对谁授信”——或者说银行的授信对象一定是银行可以向其追索债权(信用)的个人或机构。

前面提到的买断型保理,贷款到期后,银行是无法向借款人追索的,所以银行无需(也不应该)给借款人授信,反而需要对下游企业进行授信。

同理像票据贴现业务,承担最终还款责任的是票据承兑人和出票人,所以一般不需要对贴现人进行授信,只需要占用承兑或出票人在银行的授信即可。

一般情况下,银行只需要确定一个授信对象就可以,而是是最直接归还贷款的那一个,所谓“第一还款来源确定授信对象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大多数情况下授信肯定是要占用借款人本身的。

但有时候会存在业务的第一还款来源不一定来自借款人本身的情况。比如某些供应链贸易融资业务,第一还款来源实际来自于交易对手(对手确认的情况下),或者借款人实力强,能用其他资金把钱还了,那要怎么选择呢?

这时就需要“抱大腿确定授信对象原则”:就是你觉得哪一方还贷的可能性更大,就选择占用谁的授信。

当然,成年人在面对选择的时候,往往可以采取“我全要”的方法——就是贷款追索链条上的授信我都占。

这样延伸出去,授信有时候就可以占到第二还款来源,即担保企业这里。有些银行确实会对保证人进行授信,主要就是觉得借款人的大腿不够粗,需要从第二还款来源这边控制。

(关于贷款的还款来源问题,可复习一下《聊一聊贷款的还款来源问题》这篇文章)

对“人”的担保可以通过授信解决(计算核实担保能力本质和授信没什么区别,只不过程序上简单一点而已),那对“物”的担保其实又分成了几种情况。

一种是这个“物”本来就是钱(比如保证金),或者几乎随时随地可以换成钱(比如金交所的黄金),那么从抱大腿原则的角度考虑,没有比“钱”更稳定的还贷来源了,借款人是否需要授信根本不重要。

但考虑到对借款人融资总额的合理性管理要求,需要对其有一个额度控制,这主要是从合规性角度而非信用风险角度来考虑。

因此大部分银行对这类贷款的授信是自动生成,并不需要人工额外审批,因为本质上这类贷款的信用是靠担保物解决的。

第二种是一般意义上的抵质押物,比如房地产、机器设备、存货之类的,显然这类资产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变现之后才能来还贷(以物抵贷作为一种不良贷款处置方式比较特殊,况且,也不会像第一种那样直接)。

对这类“物”的价值评估属于社会学评估师的范畴,社会大众都是认的,因此这项工作可以外包给外部评估机构。

但银行还有一个肥肠专业的名词——折抵可贷额——就相当于专门给“物”的授信额度。

第三种“物”本身就是还贷来源,比如房地产开发贷款,其贷款开发的楼盘正常来说肯定同时也是抵押物,归还贷款的主要来源就来自出售楼盘的回笼资金,这时授信的点虽然落在借款人身上,但事实上项目本身更为关键。

这种模式等于是把对“人”的授信和对“物”的授信统一起来。

从前面对“信”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出来,授信的核心问题是授出去如何收回来,即如何履行的问题?

而信用的履行又分为几种模式:按预设履行、自行履行、第三还款来源履行、无法履行。

所谓按预设履行就是在前文“第一还款来源”和“抱大腿”两大原则下确认的授信对象能够按设想正常履行信用,归还贷款。

说好用什么(谁的)资金还贷款就用什么(谁的)资金来还,买酱油的钱不能用来买醋,严丝合缝,理论级笔笔对应。

这当然是一种high level但事实上很难做到。

所以更多的时候银行才不管还贷资金的来源是什么,哪怕是企业借过来的高利贷也是一种能力体现(贷款到期过桥周转可以说是很常见了吧),也就是说只要凭自身能力归还贷款的,其实都是好企业。

贷款用途一般都是指定的,而还款来源却可以如此随意,是否存在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不平等霸王要求呢?

我觉得并没有,这不过是对贷款人出借资金的一种风险补偿。

当然,对于还贷资金来源也不是完全没有限制要求的,比如至少这钱是正常合法所得(哪怕是高利贷,法律上并没有相关罪名)。

不然借款人用拦路打劫来的钱还贷款,如果银行人明知的话,可能还会把自己牵扯进去。即使不知,还进去的钱可能还要冲账冲回来。

所谓的第三还款来源是指并未在追偿链条上,但依然有可能来偿还借款人贷款的资金来源,比如一些未纳入担保的“物”和“人”。

在实务中,在遇到企业还款困难的时候,我们经常会劝企业处置资产或者剥离项目来自救,虽然这些资产并没有抵押。

甚至有些时候这些“物”在名义上都不一定属于借款企业或者老板个人。

而作为“人”的第三还款来源,有一种情况在我朝是肥肠常见的,就是政府平台公司——所谓的平台信仰,到底信仰什么呢?不就是相信政府爸爸的第三还款来源在关键时刻不能见死不救嘛。

而且在我朝体制之下(我觉得这种体制蛮好的,还是有一定优越性的),这一套说实话还真的管用,特别是对“亲儿子型”平台公司。

在授信的时候适当考虑一下这方面因素个人以为无可厚非。

问题在于评级公司总是要先跳出来献殷勤表忠心,在评级是就把这一条用了,然后各种本身资质一般的公司都成了AAA级企业。

回头企业又拿着AAA说事,你看我都AAA了,你还不无条件支持?搞得银行很被动,没有了讨价还价的余地。

所以打破刚兑信仰还真必须从评级做起。

(这里面的逻辑是,评级就评借款人本身而不要过多考虑其他因素,该是BB级的就让它2B,这样就不那么容易产生错觉,去借这么多不该借的钱。而授信时则可以谈谈条件,该兜底的还是要兜不是?)

最后就是正常的情况下无法履行债务,只能通过启动对第二还款来源的处置(关于这点前面已经说过了),或者干脆就变成坏账核销掉(这当然是最坏的情况)。

“信”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防止最坏的情况出现。

授信的“授”是主动营销,积极创造给予,是信贷业务的阳面;而“信”则是保守慎重,保障诺言履行,是信贷业务的阴面。但都是为了更加美好的未来。

 “授”和“信”并不是对立的,而是阴阳平衡,阳中有阴(对客户的营销要有底线思维,必须收得回),阴中有阳(风控的设置要考虑业务的可操作性,能够放得出),所谓“一阴一阳之谓道”也。

所以接下来的篇章是想讲讲“营销”和“风控”。(但整体框架还没有想好,可能会跳票也说不定,争取早日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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