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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PPP初衷,才能避免PPP成变相举债

 谭浩俊 2020-11-26


财政部日前正式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的识别论证、项目政府采购管理、项目财政预算管理、项目资产负债管理及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暂行办法》特别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众所周知,PPP就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一种模式,亦即政府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解决政府公共服务投入能力不足、资金实力不够的问题。PPP的核心是,社会资本的“投”,而不是“借”。也就是说,政府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在增加公共服务投入的同时,不能同步增加政府债务。至少在目前,PPP必须是这样操作。否则,就失去了PPP的意义。

而从我国目前PPP项目的实施情况来看,很多地方并没有严格按照PPP的初衷去做,而是扭曲和异化了高层对PPP的希望,将PPP项目变成了政府变相负债的一种手段,以股代债、以股举债、以股负债。结果,短短的一、两年时间,政府的债务负担又增加不少,大大超过了中央确定的每年新增负债不能超过6000亿的要求。

那么,造成PPP扭曲和异化的原因是什么呢?首先,地方政府没有从热衷于城市建设的泥潭中走出来,仍在想方设法地投资城市建设。PPP项目来推动城市建设,可以回避银行在为城市建设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方面的政策障碍,从而使政府继续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因为,参与建设的主体是社会资本投资者,最终买单的则是地方政府。这种一举多得的“好事”,地方政府当然乐意去做了。

其二,政府融资平台转型水分大。为了应对金融政策对融资平台的调整,前两年,地方政府纷纷对融资平台实施了“转型”,绝大多数融资平台都“转型”成了实体企业。按理,转型后的融资平台,应该严格按照实体企业的方式运转,不再成为政府的负担。但是,实际情况是,多数融资平台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转型,而是继续承担融资平台的各项职能,变相地进行政府负债。政府通过“转型”后的融资平台实施的PPP项目,也是以股代债,没有真正地把PPP项目变成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而是政府向社会资本的借债。

再者,违反了推行PPP项目的初衷。虽然按照PPP的要求,政府投资、社会资本实施和社会资本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等都是PPP项目的实现形式之一,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显然,这些形式是不能提倡和鼓励的。因为,地方负债已经到了极限,不能再更多地增加负债。更重要的,一旦开闸,地方就会立即掀起新一轮的负债潮,这也是决策层最担心的。所以,PPP项目原则上必须是社会资本投资、政府参与或社会资本独家投资,以此来缓解地方投资能力不足、资金实力不够的矛盾。而实际情况是,地方在推行PPP项目中,更多的采用了增加负债的方式,自然是与初衷不相符的。

也正是因为地方把增加负债作为推行PPP的主要手段,相反,对能够更好地发挥PPP作用的具有固定收入来源的水、气、热、污水处理等项目,却希望继续牢牢控制在政府手中,导致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热情也不高,PPP项目的落地率低。即便落地,项目的进展也不快、效率也不高。因为,无论是回购还是政府变相投资,这些年来地方政府频频失信于社会资本,没有能够按照协议做好各项承诺的兑现工作,已经让社会资本对政府的信用产生了严重担忧。自然,参与PPP项目的热情也就不是很高了。


 

所以,要想避免PPP项目成为地方变相负债的工具,就必须回归到PPP的初衷,把解决地方政府资金不足、投入能力不强的问题解决好,把真正可以用来实行PPP的项目拿出来,吸引社会资本的参与。首先,要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做好PPP项目的选择和评估工作,把真正可以用于PPP的项目拿出来,而不是不加分析地将所有城市建设项目都当作PPP项目。目前有关方面公布的PPP项目,实质许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这也是为什么PPP落地率不高的主要原因。

其二,要确保不PPP成为地方变相负债的工具。实践证明,在过去的一段时间,PPP实质已经成为地方变相负债的一种工具,很多本应由社会资本承担的责任,也被地方政府异化成政府的间接负债。所以,有关方面必须对此高度负责,把责任回归。

再者,要尽可能地将有固定回报的项目作为PPP项目。近日,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的意见》,就明确民间资本可通过政府社会合作的PPP模式。在这样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就不要再将“付费项目”留在手中了。

最后,地方要建立PPP偿还基金。从地方的实际来看,有许多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公共服务项目,需要通过PPP来完成。那么,如何操作呢?建立固定收益回报制度是一种可行的操作方式。前提是,政府必须通过每年的预算收入或土地出让收入等建立PPP项目收益基金,且以人大立法的方式固定下来,以确保社会资本能够获得固定收益回报。否则,社会资本也不会参与。

总之,PPP不能给地方政府增加新的负债。社会资本与政府的合作,必须共赢,而不是一赢一输,更不是双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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