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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与新股发行不能成为翘翘板

 谭浩俊 2020-11-26

据媒体报道,证监会副主席姜洋近期表示,继续深化并购重组的市场化改革。他表示,并购重组已成为资本市场最具效率和活力的一环,交易规模持续攀升,市场透明度不断提高。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类并购重组项目的审核为例,已经实现审核标准、反馈意见、审核进度等全流程公开。

并购重组,毫无疑问是资本市场非常重要的一环,也是投资者非常关注的一项内容。正是因为企业和投资者都非常关注,因此,并购重组也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如“壳资源”成紧俏货,一些原本按照退市制度应当退出市场的垃圾公司,反而在并购重组中成为了“香饽饽”,让手握“壳资源”者赚得钵满盆溢,并引发了一系列内幕交易。

也正因为如此,去年617日,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从完善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完善配套监管措施和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等方面对并购重组行为进行规范。正如癌症病人放疗化疗,会将癌细胞好细胞一起杀死一样,新规在遏制了“炒壳”现象的同时,对正常的并购重组也产生一定影响。一段时间内,并购重组工作也出现了停滞或速度明显放慢现象,继而让更多的企业把目标放到了新股发行上来,一时间,使IPO的排队现象又严重起来,迫使管理层不得不加快新股发行步伐。

如果市场行情好一点,人气旺一点,投资的热情高一点,加快新股发行步伐可能也没有什么问题。可是,事不遂人愿,自新规征求意见以来,市场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加上去杠杆力度加大,市场出现了令人担忧的状态。于是,矛头就指向了新股发行,认为是新股发行速度加快影响了市场稳定,要求放慢新股发行速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甚至出现了暂停新股发行的声音。

在这样的情况下,管理层也备感压力,只能“遵从民意”,把新股发行速度降下来,近几个月来,新股发行节奏明显放慢了。可是,市场并没有因为新股发行速度的放慢而出现明显改观。这也意味着,市场冷热如何,与新股发行并没有必然联系。但是,既然速度已经降下来了,总不能再“顶风”而上,把节奏加快吧。于是,又加快了并购重组的审批步伐,从另一个角度来给市场增加新的元素。数据显示,今年前5个月,并购重组上会的上市公司数量分别达到了10家、6家、14家、11家和11家,6月也已有多家并购重组方案过会。这是否意味着,IPO的堤内“损失”要通过并购重组来补呢?并购重组和IPO会不会产生翘翘板效应、形成翘翘板格局呢?如果这样,也不够让人心生担忧。

事实上,目前市场出现的低迷现象,与IPO并没有直接关系。倒是IPO企业的质量,才是投资者最应关注的问题。如果新发行股份的企业,质量不能保证,就算一个月上市一家,也是多余的,是对市场会产生不利影响的。所以要加快新股发行速度,就是要改善市场的企业结构,让更多好的企业进入市场,把劣质企业驱赶出去。所以,面对外界的质疑,管理层应当从新上市企业的质量方面去分析与评价,去衡量新股发行是否存在问题,而不是用加快并购重组来弥补新股发行节奏放慢的“损失”。对并购重组来说,与新股发行一样,也是应当重质量而不是看数量。如果只关注数量,最终也会出现象新股发行一样的结果,矛头又会指向并购重组。

也正因为如此,面对市场出现的低迷现象,以及人气不足、投资者信心不够的问题,还是要从行为上找出路,包括审批行为、监管行为、企业行为、投资行为、信息披露行为、违规问题处理行为等各个方面入手,把各种不规范行为找出来,继而针对行为采取措施,把不规范的行为纠正过来。

事实上,从这些年来资本市场出现的各种问题和不规范行为来看,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从管理层到企业都把市场当成了“圈钱”的工具,名为投资,实为“圈钱”,而投资功能在资本市场基本消失。正是因为“圈钱”的痕迹太浓、功能太单一,也使得投资功能异化成了投机和炒作功能。真正的投资者,是很难在市场获得利益的。那么,市场秩序也就在“圈钱”和投机、炒作中越来越乱,越来越没有规矩,以至于加强监管,反倒被认为是错误的决策,是导致市场低迷的主要原因。

殊不知,成熟资本市场所以问题比较少,矛盾也不激烈,最根本的原因就是行为规范、秩序良好,就是监管严厉、对不规范行为“零容忍”。按照这样的要求,我国的资本市场,自然是差距太大,出现问题的概率太高了。如果只把眼睛盯住新股发行、盯住并购重组,而不在规范上下功夫,不把不规范的行为消除掉,新股发行快也好、慢也罢,转换成并购重组也行,最终的结果都是一样——矛盾的焦点。那么,就会在新股发行、并购重组之间转来转去,变成名符其实的翘翘板,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当然,在新股发行遭遇“民意”抵制的情况下,转换一下风格,把并购重组的速度放快一点,是可以的,也是符合市场预期和投资者心愿的。但最主要的还不是进行这样的转换,而是一边转换,一边要继续在加强监管、规范行为上下功夫,其中,管理层应当从自身入手,在如何提高上市公司审批质量、审批效率、审批水平方面有所表现,对可能出现的将垃圾公司“送进”市场的行为,是否也可以与审批机构的责任挂钩,实行责任追究期限制,譬如在此后发现有上市时弄虚作假等方面的问题的,除追究企业、中介机构等方面的责任外,也追究审批机构及其当事人的责任,避免再出现相互“勾结”和不负责任的现象。只有这样,市场才能越来越健康,上市公司的质量也能越来越好,市场的结构越来越合理,垃圾公司则只能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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