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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鼠仓”不能只处罚直接责任人

 谭浩俊 2020-11-26

“老鼠仓”的形成与监管漏洞太多有关,处罚“老鼠仓”,也不能只处罚直接责任人。

  7月7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通报近年“老鼠仓”的执法情况,统计显示,2014年以来证监会共启动99起“老鼠仓”违法线索核查,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3起,涉案交易金额约800亿元。截至今年5月底,司法机关已经对25名金融资管从业人员做出有罪刑事判决,证监会则对15名证券从业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所谓“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的行为。“老鼠仓”至少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公权私用、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二是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公平与诚信原则。所以,对“老鼠仓”进行严厉执法,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必须做好的一项工作。

  现在的问题是,虽然通过集中执法打击和查处“老鼠仓”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也让不法分子受到了严厉惩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从此起证监会通报的情况来看,“老鼠仓”也正在出现三种变化趋势。一是从个体向团体转化。过去,“老鼠仓”更多的局限于个人,亦即基金经理、研究人员等利用自身资源,向亲属、关系户等提供信息,获取利益。而现在,已经出现“一伙人”联手作案的现象,包括不同公司人员之间的勾结。自然,危害要大得多;二是从一般人员向高级人员转变。从受到查处的违纪违法人员构成来看,除一般工作人员、基金经理之外,还有机构高管、高级研究人员等。也就是说,“老鼠仓”的建立者,正呈向高管转移的趋势;三是从基金行业向保险资管、托管银行等蔓延。这也意味着,“老鼠仓”的范围在扩大了,领域也增多了,监管的难度也加大了。

很显然,要想从根本上杜绝“老鼠仓”,按照传统的治理方式,是很难取得满意效果的。因为,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如果局限于传统的治理方式,很多问题就无法发现,发现不了问题,查处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必须转变监管和执法理念,按照新的发展趋势对“老鼠仓”进行治理和打击,真正做到标本兼治。

 首先,要拓宽制度覆盖范围。既然“老鼠仓”的范围、内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那么,监管的制度和办法、治理的措施和规则等,也要适应市场变化需要,进行完善和补充,减少制度漏洞,提高制度的覆盖率。也只有做到制度的无缝对接,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监管和治理的漏洞,减少钻空子现象的发生。

其二,要拓宽责任追究范围。现在,只要发现“老鼠仓”,受处理的都是直接责任人,而对“老鼠仓”违法违规人员的上级管理人员和所在单位,还没有进行责任追究的做法。这也意味着,上级管理人员和违法违规者所在单位,可以对“老鼠仓”不承担任何责任,也可以完全不负责。自然,也就等于少了一道监管程序,而这道程序,又是非常重要而关键的程序。所以,能否从实际出发,把违法违规者的上级管理人员和所在机构也作为处罚和处理对象,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再者,要拓宽监管协作范围。既然违规行为已经从基金行业逐步转向保险资管、托管银行等,那么,监管的范围也就不能再局限于证券和基金等,而要同步拓展。而从这些年来证券市场发生的各类问题看,协同监管是存在很大问题的。2015年的股灾,说到底就是监管协同不够的表现。毫无疑问,要想解决“老鼠仓”的问题,各个相关机构和部门,必须协同作战、协调配合。尤其是金融、保险机构,更是协同作战的主力军,决不能把工作全部推给证监机构和公安机构。不仅如此,对银行、保险等出现的问题,也要追究当事人上级管理部门和人员、所在机构的责任。

所以,要做好“老鼠仓”的治理工作,就必须标本兼治,必须从源头上、从要害处入手,而不要满足于一般的专项治理和打击。突击检查和治理,能够查出一些问题,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谭浩俊【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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