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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轮A在面向货物区域设置门”适用性分析

 PSCReady公众号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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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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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名称

A轮

国籍

中国

船舶种类

油船

安放龙骨日期

2005-8

航   区

沿海

总吨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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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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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某日,海事执法人员对该油轮进行检查,在登轮过程中,发现该轮生活区第二层,在面向货物区域的端壁上,开有一扇通往货物控制站的门,并且通过该货物控制站,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区、控制站等。当时执法人员怀疑此门的设置存在缺陷,随即对此进行检查,并查看该轮的船舶检验证书,该轮检验证书中标注“船舶类型:油船(闪点﹥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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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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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轮为液货船,适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本法规“第四篇2-2章4液货船的消防安全措施”中关于“门”设置的具体要求如下:

①通往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入口、空气进口和开口,不得面向货物区域。它们应位于不面向货物区域的端舱壁上,或位于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的外侧,距离上层建筑或甲板室面向货物区域的端壁至少为船舶长度的4%,但不少于3米,也不必超过5米。

②可准许在面向货物区域的边界舱壁,或在上述①中规定的5m限制范围内设置通向货物主控制站和诸如食品间、储藏室及物料间这类服务处所的出入门,但是这些处所不得直接或间接通往起居处所、控制站或诸如厨房、配膳室或工作间等服务处所,或含有可燃气源的类似处所。

但本法规的“第四篇2-2章4.1适用范围”中规定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部分(即第四篇2-2章4液货船的消防安全措施)适用于载运闪点不超过60℃(闭杯实验,有认可的闪点仪测定),且其雷特蒸汽压低于大气压的原油和石油产品的油船,以及在载运具有同样失火危险的其他液体产品的液货船。

该轮船舶检验证书中标注:“船舶类型:油船(闪点>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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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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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以上信息,该轮不适用上述《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四篇2-2章4.2.1(8)①、②中关于“门”的规定,所以执法人员认定此扇门的设置符合法规要求,不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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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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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及以后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包括99规则、04规则及11规则),其中“国内沿海航行液货船的消防安全措施”章节,都是针对载运闪点不超过60℃(闭杯实验,有认可的闪点仪测定)的原油和石油产品油船的要求,如果船舶载运闪点超过60℃的石油产品,则只适用该章节中对于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的要求。所以海事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首先要确认油船的种类,不能仅因为同是油轮,且结构和设备相似就采取相同的检查标准,因为两类油轮在结构布置、界限面防火分隔及开口、货油舱透气系统、泵舱的设置及报警等诸多方面适用的法规都有很大区别,敬请各位检查人员予以注意!

作者简介:甄光磊,男,中共党员,2006年参加工作,现任职于新港海事局执法大队,A级安全检查员,从事船舶现场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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