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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贻意:危险源、隐患和风险概念辨析

 PSCReady公众号 2020-11-27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者在相关管理岗位、安全主管机关工作的人员始终绕不开危险源、风险和隐患这三个术语,一到年底,你是不是发现各类的专项检查活动、隐患排查、风险整治活动接踵而至,各类的隐患报告、报表写个不停。笔者有很长一段时间一直说不清三者的差异,带着这个问题,查阅了一些文献,旨在澄清自己心中的疑虑,也希望能帮助一些朋友加深对两个概念的认识,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与风险识别、管控中能更有针对性地完成本职工作。

一、危险源

危险源是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源,《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1-2011)中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学术界关于危险源的分类有多种,比较常见的有两种:

第一种分类将危险源分为四类: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管理的因素和环境的因素。

第二种是按照事故发生致因理论,将危险源分为两类,第一类危险源是指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能源或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第二类危险源是指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受到破坏或失效的各种因素,主要有三种:物的失误、人的失误和环境因素。

二、隐患

再来看一下隐患,这个词是汉语里面的特色词汇,很难在英文中找到对应的翻译。在汉语辞典修订版中的解释为暗藏而不易察觉的祸患。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1994)把 “事故隐患”定义为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上的缺陷。

2008年国家安监局颁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将事故隐患定义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综上所述,隐患一词最初的含义就是隐藏的祸患,而安全生产领域所指的“隐患”,并非是隐藏的祸患,而是指的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上的缺陷。之所以把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上的缺陷称为“隐患”,是因为“隐”字体现了潜藏、隐蔽,“患”即祸患、不好的状况。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危险源、隐患与事故的关系图

三、风险

风险(Risk)是发生特定危险事件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可能性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概率,严重性是指事故发生后能给组织带来多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当两者之中任何一个不存在的时候,则认为风险不存在。

依据《经修订的在IMO规则制定过程中使用综合安全评估(FSA)指南》中的定义,风险是危险的概率和危险后果的结合。

目前在安全领域风险管理被广泛应用于风险评估和控制,风险管理指为了达到一个组织的既定目标,而对组织所承担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的系统工程,即一个组织通过风险辨识、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去认识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地使用规避、抑制或转移等方法和技术活动对事件所涉及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妥善地处理风险事件所造成的后果,以合理的成本保证实现预定的目标。

控制风险的首要任务是控制和减少事故发生可能性,其次是减弱事故后果。影响可能性大小的首要因素是管理状态,在未采取减弱事故后果的措施前,后果的大小往往是可以推定的。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小,而后果严重,则风险很大;事故发生的频次高,而后果相对较轻,则风险很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趋向于无穷小,即使客观后果严重,则风险很小;但不论后果多么轻微,在风险控制上均应期望可能性趋向于无穷小。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危险源并不等于隐患,但是危险源可以转化为隐患,危险源失控会演变成为事故隐患,事故隐患得不到治理就会发生量变到质变的工程,质变到一定程度,就会发生事故。有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就会伴随风险,绝对的安全是无法保证的,从事故预防和控制角度来讲,可以从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减弱事故后果两个方面来尽可能减少风险损失。

参考文献: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Z].北京:2007

[2]胡月亭.正确理解风险管控与隐患整改双重预机制[EB/OL]. http://www.xici.net/d244925319.htm

[3]徐志胜,姜学鹏.安全系统工程 [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

[4]GB/T 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S].

[5]IMO. Revised Guidelines For Formal Safety Assessment (FSA)For Use In The Imo Rule-Making Process[S]. MSC-MEPC.2/Circ.12/Rev.2, London, UK, 2018.

作者简介:1988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A级港口国监督检察官,曾参加部海事局组织的高端人才培训项目,目前主要从事游轮全案检查和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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