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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银行卡被盗刷37万余元,官司打到省高院,判赔九成!

 qiangk4kzk8us4 2020-11-29

消费者银行卡被盗刷37万余元

索赔官司打了4年多

一审二审再审

打到了省高院

1

半天时间

银行卡被盗刷401笔

共计37万余元

11月24日,这场维权官司终于以消费者胜诉、银行败诉而告终。

事情还得从4年多前说起。2016年9月17日,辽宁省朝阳市消费者于某突然发现,自己的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账户余额竟然少了37万多元,他立即报警,并通知银行卡客服冻结银行卡。

于某查询了解到,2016年9月14日晚20点42分至2016至9月15日11点16分,他的农行卡账户在网上连续发生401笔交易,其中397笔交易是通过受理机构为WorldPay向账号为83×××03的消费合计369828元,还有4笔交易是通过受理机构为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了2478元,401笔交易合计在原告账户支付金额为372306元。

资料图。图文无关

随后,于某向农行开卡网点(以下简称农行)索赔。农行表示,401笔交易均向于某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了短信提醒信息。于某则表示,未收到任何短信提醒信息,且自己没有丢失密码,也从来没有将密码告知他人。

经多次与农行协商,对方只同意部分赔款。交涉无果,于某将农行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农行赔偿银行卡被盗刷的全部损失。

2

一审

认定被盗刷事实

判令银行赔付全部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综合现有事实,能够证明于某银行卡的资金372306元是通过快捷支付被盗刷的。农行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有恶意串通作案,故意泄露自己银行卡卡号、银行卡密码、身份号码等信息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法院认为涉案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具有高度可能性,被盗事实可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犯罪嫌疑人支付款项构成不适当履行行为,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的严格责任原则,不论违约的当事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不是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可以免责的事由,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农行应当赔付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农行全额赔偿原告损失37230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资料图。图文无关

3

二审

法院认为消费者

交易信息保管有一定过失

判令银行赔付九成损失

农业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综合现有事实,应认定于某银行卡资金372306元是通过网络支付被盗刷。

根据有关规定,“客户银行账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应经双重认证,即客户在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认证同时,还需要通过商业银行的客户身份鉴别。账户所在银行应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验证客户身份,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同时,商业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验证和辨别客户身份,应采用双(多)因素验证方式对客户身份进行鉴别,对不具备双(多)因素认证条件的客户,其任何账户不得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业务联系。

法院审理认为,农行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于某银行账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完成了商业银行的客户身份鉴别工作,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此外,在于某账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出现明显异常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发现并合理处置,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资料图。图文无关

与一审不同的是,二审法院认为于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审理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卡绑定及消费如果不是于某本人操作,则存在高度可能性是由于某被自身操作不当将相应重要交易信息泄露引起,本案应认定于某在保管借记卡相关重要交易信息上存在一定过错。此外,于某虽辩称未收到银行的短信通知,但未能提交反驳证据,应认定银行完成了相应的短信通知义务,其未能在账户发生异常后,第一时间发现并通知银行,也存有一定过错。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保护存款安全是储户和银行双方共同的义务,农行作为专业大型金融机构,相对于储户,在资金、知识、设备、技术等方面更有条件防范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实施犯罪,但农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却多处未尽到相应义务。

二审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定双方对涉案借记卡中的损失分别承担90%、10%的责任,判令农行赔偿于某被盗刷损失335,075.4元(372,306元×90%)及相应利息。

4

再审

省高院认为农业银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相应义务

终审判令赔偿九成损失

农行不服二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辽宁省高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农业银行提出,于某认为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并已报警,该事件属于刑事案件范畴,储户的损失应由盗刷人赔偿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辽宁省高院审理认为,于某是基于与农业银行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基于储蓄存款合同应承担民事责任与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盗刷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是否侦破本案并不影响于某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农业银行承担民事责任,农业银行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辽宁省高院审理认为,于某的银行卡在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生的2478元的四笔交易,农业银行均向于某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验证码,后发生向第三方平台提供验证码进行支付,该四笔交易的2478元的不利后果应该由于某自行负担。

辽宁省高院审理认为,保护存款安全是储户和银行双方共同的义务,再审申请人农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潜在的风险及危险的发生负有防范和制止的义务,对自身的服务设施、设备的性能、服务技术等方面更有条件防范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实施犯罪,但农业银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却未尽到相应的义务,二审法院确定农业银行和于某对涉案借记卡中的损失分别承担90%、10%的责任适当。农业银行应先承担赔付被申请人于某被盗刷的332,845.2元(369,828元×90%)的赔偿责任。

《中国消费者报》了解到,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高院最终作出判决,判令农业银行承担赔付被申请人于某被盗刷的332845.2元(369,828元×9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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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湘江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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