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无论是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导致的结果就是此行为在法律上从来没发生过,那么在此之前当事人还可能因为合同的目的“履行”过部分或者全部内容。要当什么都没发生过,能返还的就要返还,该折价的就要折价,这样才能恢复原样。有错的赔偿也是理所当然。 例如,卖方张三和买方李四(看起来有十来岁,但只有七岁)签订了200元的滑板买卖合同,因为李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合同无效,那么张三应该返还200元,李四应该返还滑板,如果滑板已经拆封并影响二次销售,那么应当折价补偿。但因为双方都没有过错,所以不存在赔偿问题。 再如,张三欺诈李四而购买了自己祖传的宝贝,后发现宝贝几乎无价值,于是申请法院撤销了此买卖合同,那么所谓的宝贝要还,价钱要返还,但因张三存在欺诈行为应当向李四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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