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内容: 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要求B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费1000元,诉讼费100元,共计1100元。执行立案后,B公司将执行款项1100元转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A公司授权代理律师代为收取执行款项,代为办理结案手续。A公司出具两份书面文件(均加盖公章):其一是特别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律师代收执行款;其二是收据,显示收到执行款,收款账户为代理律师本人账户。现执行法官拒绝向代理律师发还执行款项。请问执行法官的做法有无依据?代理律师是否可以代收执行款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