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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被执行人转移被冻结的特定款项,法院可否循款项走向执行?

 卜范涛讲风险 2020-07-08
问:被执行人转移被冻结的特定款项,法院可否循款项走向执行?

问题补充:

甲公司欠我银行12000万元经判决,我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3月13日,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甲公司所有的土地及地上楼房。因政府拆迁需要,2017年8月19日土地所在地区政府向法院出具《承诺书》请法院解除了该土地、房屋的查封。2018年4月16日,法院向城投公司(代表当地政府的城投企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甲公司的拆迁补偿款12500万元。

2018年4月19日,被执行人甲公司向城投公司出具《支付说明》:“甲公司同意将拆迁补偿款2亿元全部划给乙公司,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单位自行承担”。后城投公司将上述款项打入乙公司6540账户。乙公司于2018年4月22日分两次从6540账户转出7000万、13000万元进入其7550账户。2018年4月23日,我行得知这一事实后,立即要求法院冻结了乙公司7550账户内12000万元,法院于当日向乙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甲公司在其单位名下的拆迁补偿款12000万元协助扣划至法院。乙公司称其与被执行人甲公司无关联,并非被执行人,也非协助义务人,拒绝签收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问:我银行申请法院冻结乙公司名下的12000万元款项是否正确?

律师回复:

本律师认为你银行要求法院冻结乙公司7550账户中的12000万元款项应该得到支持。

从表面上看乙公司两次从6540账户转至7550账户的7000万元、13000万元与甲公司拆迁补偿款无关,该资金为乙公司所有,乙公司并非你银行申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对乙公司所有的资金予以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

但,相关款项是城投公司违反协助义务依据甲公司的要求向乙公司转移的查封替代物(即拆迁补偿款),乙公司进一步通过内部账户进行调整处理,该行为过程很明确,款项并未与乙公司的其他资金高度混同,法院确认乙公司7550账户内存款20000万元为甲公司的拆迁补偿款,继续对该存款中的12000万元予以执行是正确的。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物权法》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再2061号

律师提醒:

在问题中所提及拆迁补偿款是受查封、冻结的特定款项,乙公司不得依占有而取得该特定款项的所有权,在该特定款项为被执行人、他人非法移转的情况下,允许人民法院循款项的走向予以追及,有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最高院提出“两到三年解决执行难”,并连续出台打击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行为、维护执行申请人合法权益、解决执行难的相关举措。在执行中,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和他人串通转移特定款项的情形,可积极收集被执行人与他人间的经济往来信息、寻找其虚设债权债务的证据,申请执行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执行他人名下的属于被执行人所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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