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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否征收拆迁被法院查封的不动产?

 上海律师张春光 2023-07-11 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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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可否征收被法院查封的不动产的问题,其本质是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问题。法理上和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争议不是很大,即基本都认为政府可以征收被法院查封的不动产,法院查封的效力及于被执行人因其不动产被征收而获得的征收补偿款或产权替换的不动产。

1、《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虽然该规定是实体法规定,非执行程序规定,且该规定是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的角度做的规定,但是从此“法理渊源”可以看出,政府可以征收被法院查封的不动产,法院查封的效力及于被执行人因其不动产被征收而获得的补偿款。

2、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参考该规定,被查封的财产被征收的,查封的效力及于征收补偿款或替代物。但是需注意,“查封的效力及于征收补偿款或替代物”并非“自动”及于,而是需要法院作出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征收补偿款或替代物予以查封、冻结。

3、部分高院的规定

《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九次会议)纪要》第26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后,不影响相关部门依法征收、拆迁该不动产,但查封的效力及于因征收、拆迁而获得的补偿款(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第12条第二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毁损或被依法征收的,该财产的价值以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物)或征收补偿款(物)确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第(13)期》规定:“……执行依据仅确定物的担保义务的义务人,其责任范围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债权人可以就该担保物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的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1)因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而取得价金,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所得价金义务的;……”

上述北京、江苏、江西、广东高院的规定虽然是从不同角度做的规定,但是从上述规定都可以看出,政府可以征收被法院查封的不动产,法院查封的效力及于被执行人因其不动产被征收而获得的补偿款或产权替换的不动产。

4、《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规定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规定:“查封期间,不动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查封的效力及于被执行人获得的替代物、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虽只是一个草案,尚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从该规定也可以看出,政府可以征收被法院查封的不动产,法院查封的效力及于被执行人因其不动产被征收而获得的补偿款或产权替换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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