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为生产型出口企业,企业主营:生产、加工、销售电动工具、机械设备、机电产品等。2020年7月a企业出口了一批外购的口罩,a企业财务询问当地税务管理员,该口罩是否可以进行生产型增值税免抵退税?管理员回复:口罩不是a企业生产是外购的,a企业口罩不能进行增值税免抵退操作,只能按出口转内销进行申报。
注意事项:如果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外购货物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需符合财税[2012] 39号文附件4第一条第(五)项中规定的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才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因此,若a企业外购自产同类型的电动工具是可以进行生产型出口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而外购口罩只能按出口转内销进行处理。 文件依据:财税[2012] 39号文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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