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中国富豪做家族信托蔚然成风,信托到底有什么魅力呢?龙湖案例为我们近距离了解这种工具提供了范例。龙湖的权益被注入信托的当天起,吴亚军和蔡奎就已经泾渭分明,各自独立拥有龙湖的股权,如果未来分家析产,既避免了通常通过股权分割析产带来的税负成本及交易成本,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对上市公司的冲击。除此之外,海外信托还存在如下优点。
(1)破产风险隔离。我国家族企业的一大特点是企业财产与家族成员个人财产无法清晰地划分,当家族企业出现破产危机时,家族成员个人资产往往被作为破产财产受到波及。如果将家族财产注入家族信托成为信托财产,家族财产不隶属于信托受益人,受益人只是通过信托受益权享有信托利益和一定的管理权限,除非委托人的债权人可以证明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是逃避债务,否则便无权针对家族财产主张债权,从而降低家族企业破产风险对家族财富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2)资产信息保密。家族信托条款由委托人与受托机构协商订立,无须行政机关审批,也不供公众查询。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均规定受托人具有法定的保密义务,家族信托条款中也大都规定受托人负有保密义务。因此,在实践中,家族信托一旦设立,家族财产的经营管理便以受托机构的名义运行,除信托财产参与洗钱、欺诈等行为,受托人无权向任何第三人、司法机关等披露信托财产的运营情况或使用信息,家族信托的财产信息和受益人的个人数据在家族信托存续期间是绝对保密的。
(3)紧锁股权,解放“二代继承人”。家族信托可以通过设定信托计划,集中家族股权、统一家族利益,并将家族企业股权作为信托财产锁定在信托结构中,使家族成员享有受益权,但无权处分家族企业股权。在紧锁股权控制、避免控股权稀释的同时,通过职业经理人对家族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实现了家族企业股权的平稳转移,保证了家族企业控制权与经营、决策权的分离。家族信托还可以设立对职业经理人的激励计划,保持家族企业管理层活力的同时,设置家族董事会,对职业经理人保持监督,保证职业经理人为家族信托受益人的利益经营管理企业。这种模式有效地避免了“二代继承人”无力接手家族企业,或家族内部利益冲突,或继承人众多、平均分割股权导致对企业的控制权弱化等现象,防止家族企业后继无人或分崩离析。
(4)私人订制,贯彻委托人意志,为子孙后代护航。家族信托委托人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制订信托计划,将自己对信托收益分配的意愿贯彻在家族信托中,并延续下去。
1)对于挥霍无度的受益人,委托人可以在信托计划中规定受益人的受益条件、期限和方式等,设立限制挥霍信托或浪费信托的条款,保障其享受优质生活的同时,避免信托受益人因生活奢靡或不善理财,将家族财产挥霍一空。
2)对于尚在接受教育的子女,委托人可以通过设置“附带信托利益支付条件”贯彻落实自己对子女的期许。例如,在家族信托条款中约定,如果子女获得指定学位或者出国深造,则可以获得更多受益权,如果没有达到委托人的期待,则可能失去部分受益权。因此,委托人按照自身意愿设置家族信托框架和条款,将自己对家族财富传承和对后代的期盼注入家族信托之中,在漫长的时间里始终庇荫子孙后代。
(5)规避遗产税。在大部分国家,继承遗产需要支付遗产继承税,虽然遗产税在我国尚未开征,但征税也终是必然。委托人往往选择在境外设立离岸家族信托,家族信托设立后,注入家族信托的家族财产便成为信托财产,受托人按照信托条款经营信托财产、分配信托利益,受益人通过信托受益权享受家族财产,而无须缴纳遗产税。另外,委托人还可以根据离岸家族信托所在国的法律,通过设立永久存续的信托来解决多代传承的税务问题。所以,家族信托无疑是规避遗产税的最好选择。
家族信托虽好,但在中国内陆罕有应用,并非中国企业家没有信托意识。而是因为信托是英美法系下的舶来品,英美法系中的双重所有权制度为信托工具的运用提供了成长的土壤。但南方为橘北方为枳,信托移植到我国,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现象。由于我国没有双重所有权和可以分割的所有权,用我国一元所有权观念审视英美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显然是行不通的。所以,信托制度真正落地,就必须解决立法上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溯其源方能清其流。期待着中国的信托立法早日完善,使得家族信托早日成为中国企业财富传承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