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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开征VOCs排污费,禁止新建涉VOCs项目 成千上万家涂料企业受影响

 涂饰商情 2020-12-02

我国首个《大气VOCs在线监测系统评估工作指南》11月21日在京发布之后,目前已有北京、上海、湖南、江苏、安徽等18个省(区、市)出台了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其中,已有17个省份开征VOCs排污费,上海、天津、深圳等城市已明确要求在线监测,以提高政策的落地实效。

环保部表示,《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环保部正配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对VOCs试点收费情况进行评估,为VOCs排污费与环境保护税的衔接工作做好准备。

入冬以来,空气环境质量进入一年中的不稳定期,为倒逼大气污染源企业守法经营,合法排污,减少对大气的污染,不少地区纷纷发文禁止新建涉VOCs项目。

珠江三角洲地区禁止新建VOCs污染企业

根据《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意见》规定,原则上珠三角城市中心区不再新建或扩建VOCs排放量大或使用VOCs排放量大产品的企业。此外,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VOCs污染企业,并逐步清理现有污染源。在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和海岸生态防护带等生态功能区实施限制开发。

近日,中山市环保局发布中环规【2017】3号《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的通知》。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涉VOCs产排项目。其中,对于涂料类企业,明确规定,涂料、油墨、胶粘剂相关生产企业的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产品比例应分别达到60%、70%、85%以上。重点推广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份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UV涂料)等绿色涂料产品。

浙江禁止新建VOCs污染企业

根据浙江省发布的《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300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淘汰所有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

禁止使用苯作为溶剂,优化设计以实现溶剂单一化配方,推广应用水性树脂生产工艺;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VOCs污染企业,并逐步清理现有污染源。

石家庄禁止涂料、颜料等行业新建或扩建

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中的淘汰类项目不得新建和改造升级,已有项目必须限期关停,不得再生产;限制类项目(不包括限制类项目现有企业升级改造)禁止投资。

除此之外,《石家庄市产业发展鼓励和禁限指导意见(2017-2019年)的通知》明确规定,石家庄地区禁止新建、扩建涂料、油墨、颜料、碳素、淀粉及类似产品制造项目,禁止新建和扩建金属船舶制造。 

据数据显示,目前我国VOCs排放总量中,有高达18.5%是在溶剂型涂料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而且,作为溶剂型涂料的油漆,占据了涂料行业80%以上的VOCs排放量。随着VOCs排污费开征以及禁止新建涉VOCs项目等新政策的实施,对成千上万家涂料企业势必产生巨大影响,生产成本增加,利润进一步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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