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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行政处罚界限不清的25个罪名梳理

 123飞vip 2020-12-03

25大罪名入罪追诉标准界限模糊

作者: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微信号:LHJY813),

在现行立法之下,部分危害社会的行为缺乏明确的入罪标准与行政处罚标准(仅有刑罚加重处罚的标准,这成为我们的认知盲区或易忽略的“雷区”。本文试图对同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制但界限不明的行为予以梳理,厘清二者之间的界限与模糊地带。


罪名

《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备注


1.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病灶与见解:

a.2005年《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b.“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一规定不明确、模糊,无可衡量的标准,执法权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


2.强制猥亵罪

3.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病灶与见解:

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的“入罪标准”并没有规定“情节严重”,因此,二者存在行政处罚与刑罚界限不明的情况。概言之,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经常提出“本案对被告人治安处罚即可,尚达不到刑事处罚的严重程度”的辩护理由。


4.诬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病灶与见解:

虽然诬告陷害罪规定了“情节严重”,但是,具体到个案中,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司法解释并未予规定。因此,很多案件就是偏离正常司法的轨道,滑向“错误的轨道”——错案由此产生。


5.强迫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病灶与见解:

虽然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六条:“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应予立案追诉”。但该规定属于对刑法条文的重申,并未对刑事立案标准细化规定——依然模糊不清。换言之,按照该规定,只要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都应当立案追诉,这与该行为同样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冲突。


6.非法拘禁罪

7.非法搜查罪

8.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病灶与见解:

a.对于非法拘禁罪,相关司法解释仅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以及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立案追诉标准予以明确,但对于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的案件,存在行政处罚与刑罚界限不明的现实困境;

b.对于非法搜查罪,相关司法解释仅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的立案追诉标准予以明确;

c.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司法解释未对立案追诉标准予以明确规定。


9.侮辱罪

10.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病灶与见解:

a.相关司法解释仅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情节严重”情形予以明确;

b.侮辱罪更是完全没有规定;c.一般性侮辱与诽谤则存在明显的“模糊不清”。


11.破坏选举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病灶与见解:

a.相关司法解释仅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的立案追诉标准予以规定;b.对于普通主体何为“情节严重”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依然模糊不清。


12.妨害公务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病灶与见解:

a.相关司法解释只是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予以扩大解释,如将阻碍“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纳入该条规制范围,但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仍较为模糊。b.何为“暴力、威胁方法”依然模糊不清,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c.实践中几乎“全军覆没”——一律入罪。


13.招摇撞骗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病灶与见解:

对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没有任何司法解释。


1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15.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病灶与见解:

a.相关司法解释只是将“公文、证件、印章”予以扩大解释,如将学生证、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纳入规制范围,但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仍较为模糊;

b.相关司法解释仅对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规定了“累计3本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其他的证件一律没有规定。


16.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病灶与见解:

司法解释未对何为“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予以说明。


18.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病灶与见解:

a.《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包含“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两个罪名。相关司法解释仅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予以规定;b.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中何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并未明确规定。 


19.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病灶与见解:

《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规定了毁坏尸骨、骨灰行为,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同样界限不明。


20.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三百零八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病灶与见解:

《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同样界限不明。


21.破坏界碑、界桩罪

第三百二十三条 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批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病灶与见解:

根据2000年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采取盗取、毁坏、拆除、掩埋、移动等手段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的,应当立案侦查。

因此,上述通知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移动、毁损”存在重合之处,毫无界限、无法区分。


2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病灶与见解:

a.常识可得,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案件中,必然有协助者——从犯,但是,笔者发现,对于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是按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处理还是予以治安处罚,界限不明——极易产生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辩护困境(也是辩护突破口)。


2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病灶与见解: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九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该规定依然没有解决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问题——模糊不清。


25.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病灶与见解:

司法解释未对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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