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作为量刑影响因素+无明确认定标准 25个常见罪名 |
罪名01 |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病灶与见解: 对于何为“情节严重”,相关司法解释未予规定。 |
罪名02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该条共包含七个罪名,对于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相关司法解释有详细规定。但对于走私核材料罪和走私贵重金属罪,尚未有司法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进行明确。 |
罪名03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病灶与见解: 相关司法解释仅对伪造信用卡中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予以明确,但对于伪造信用卡之外的其他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仅规定了立案追诉标准,未规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
罪名04 | 洗钱罪 |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 病灶与见解: 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八条对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予以明确,但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则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
罪名05 | 虚开发票罪 |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病灶与见解: 2011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对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予以明确,但对于何为“情节特别严重”,则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
罪名06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罪名07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 病灶与见解: 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对二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予以明确,但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则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
罪名08 | 非法经营罪 |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病灶与见解: a.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等情形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予以明确,但对于其他情形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则未予规定; b.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是这样裁量的:如果相关非法经营行为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就可以参照其他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但由于不同非法经营行为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并不相同,参照何种非法经营行为的数额标准,就成为法官自由裁量之事项,容易导致司法擅断; c.201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经济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量刑标准的其他非法经营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罪名09 | 强迫交易罪 |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病灶与见解: 2017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五条对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予以明确,但对于何为“情节特别严重”,则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
罪名10 | 故意杀人罪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病灶与见解: a.2015年《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指出:“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但该意见显然无法穷尽所有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情形; b.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47号姚国英故意杀人案中指出,理论界和实务界通常将以下情形视为“情节较轻”:防卫过当、义愤杀人、激情杀人、受嘱托帮助他人自杀、生父母溺婴、被害人严重过错等。 |
罪名11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病灶与见解: 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情节较轻”,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
罪名12 | 强制猥亵、侮辱罪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病灶与见解: 对于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其他恶劣情节”,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
罪名13 | 绑架罪 |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病灶与见解: 对于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
罪名14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病灶与见解: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
罪名15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病灶与见解: 2008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对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予以明确,但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则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
罪名16 | 招摇撞骗罪 |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病灶与见解: 对于招摇撞骗罪中的“情节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
罪名17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病灶与见解: a.2007年《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15本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但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其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中的“情节严重”,则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
罪名18 | 组织考试作弊罪 |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病灶与见解: 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情节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
罪名19 | 开设赌场罪 |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病灶与见解: 相关司法解释仅对网上开设赌场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中的“情节严重”予以规定,对于其他开设赌场案件中的“情节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
罪名20 | 伪证罪 |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病灶与见解: 对于伪证罪中的“情节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
罪名21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病灶与见解: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
罪名22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病灶与见解: 对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中的“情节较轻”,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
罪名23 |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病灶与见解: 本条包含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两个罪名,相关司法解释仅对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中的“情节严重”予以规定,对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中的“情节严重”,则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
罪名24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病灶与见解: 对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中的“情节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
罪名25 | 徇私枉法罪 |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病灶与见解: 2006年《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四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予以明确,但对于本罪中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均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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