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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后夫妻的财产和债务该如何划分

 神州国土 2020-12-04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夫妻在离婚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房产归女方所有。后来,双方感情回暖,走上了复婚的道路。那么,复婚后,这套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双方的婚前财产呢?如果复婚后男方有债务纠纷,那么法院能执行女方名下的房屋吗?近日,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李某与司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后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3年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财产——位于高碑店市的房屋归李某所有。没多久,双方和好,重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司某向王某陆续借款69万元,均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但司某始终未偿还。王某便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此笔借款发生在李某和司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司某和李某共同偿还借款。法院裁定对上述位于高碑店市的房屋采取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三年。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笔债务系司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其本人承担偿还责任,遂判决司某偿还被告借款69万元及违约金,驳回了王某要求李某承担偿还该笔借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9年6月,李某作为案外人向法院提出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要求法院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措施。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请求。李某则认为其与司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屋归其所有。虽然双方重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约定属其所有的该套房屋并不能因双方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停止对其个人财产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司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3年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二人经协商一致达成的,故该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位于高碑店市的房屋已属李某的个人财产。后李某与司某虽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屋作为李某的个人财产,不能因其与司某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转化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司某向王某借款69万元未偿还,该笔债务虽发生在李某和司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内容,已认定该笔债务系司某的个人债务,并由其本人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李某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对该房产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李某要求法院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法院遂依法判决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说法

所谓复婚,是曾经是夫妻关系的人再次结为夫妻。夫妻财产究竟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以婚姻缔结时间为准。结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结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属于个人财产的除外。不因两次婚姻对象的相同,而使婚前个人的财产在未经约定的情况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的房产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

在现实生活中,当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出现矛盾和纠纷时,在确认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较为复杂,执行过程中常会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有多套房产的情形。法院能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这关系到被执行人配偶及债权人双方的利益。

根据房屋权属登记或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房屋为夫妻共有的,执行法院可以查封。根据执行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执行法院在查封房产后应当及时通知共有人,如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共同还贷购买的婚房,房屋产权人为夫妻双方,法院在查封房屋后应当通知另一方。

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名下的房产,执行法院可以查封。根据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原则上推定婚后所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有权予以查封。被执行人配偶认为查封行为损害其利益,有权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提出案外人异议及案外人异议之诉予以救济,申请法院解除房屋查封。

被执行人配偶书面确认该房产属于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可以查封。根据执行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如被执行人在婚前出资以配偶或者第三人名义购买的房屋,被执行人配偶或者第三人承认属于借名买房,书面确认房屋实际所有人为被执行人,法院可以予以查封。

综上,本案中涉及的房产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是毋庸置疑的,王某想要实现自己的债权,则要有证据证明被司某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能经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执行人王某可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以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夫妻双方名下的全部财产。这样申请执行人就免于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法院可对房屋进行整体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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