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想过,我们在家嗑把瓜子的功夫,我们看病报销最为基础的医保资金,在不知不觉中就遭受了损失? 5月9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召开了打击欺诈骗保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通报了5起医保欺诈典型案件,涉及到的违规费用高达790.69万元,其诈骗形式可以说花样百出、套路颇深。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召开打击欺诈骗保新闻发布会 有的是医院违规多收费,有的是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医保基金,有的是参保人员出借社保卡谋利,有的是伪造手工报销单据、修改住院费用明细,有的是倒卖药品,骗取医保基金。 从中我们可以发现,诈骗主体既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经办机构,也有用人单位、参保个人。可以说从上到下各个环节都存在医保诈骗的情况。 类似这样的医保欺诈事件可不是第一次,去年3月份,央视《经济半小时》就曝光了海南三亚大量的医保定点药店,公然销售生活用品,并在购物结算单上用一种价格类似的药品名称来替代,非法套取参保人员医保卡里的资金。 《经济半小时》曾曝光海南医保定点药店套取医保卡资金 近年来,医保诈骗行为层出不穷,很多只是还没被曝光而已。 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设立本是为了保障老百姓在疾病的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现如今,却成为了不法分子谋取暴利的手段,可谓是令人发指。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我们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为例,简单说一下医疗保险基金的运作模式。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2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此,我们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就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而来。 医疗保险基金又包含了社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职工医保基金账户的构成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账户里的钱,部分地区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时,让家人使用,比如台州、广州和重庆等地就有相关的规定。但在没有相关规定的地区,医保卡里的钱只允许自己使用,否则也属于违法行为。 而统筹基金是我们全民建立起来的一个资金池,这个资金使用权是我们集体所有的,它的作用是用于解决我们生病住院时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然而现在有人通过不法手段,套取医保统筹基金,这就相当于在抽掉我们大池子里的水,直接损害了我们每个人依法获取医疗保险金权利。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潜在风险,我们把医保卡交给其他人去套取医保资金,很有可能会留下一些购药或治疗记录,当我们要买商业保险时,会对健康告知造成严重影响,到那时可真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上面所说的,是有关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医疗保险诈骗行为,它是与每个参保人都息息相关的。还有一类保险诈骗行为,就是商业保险诈骗行为,那么商业保险诈骗行为和每个参保人也有关系吗? 商业保险不管是寿险、重疾险、年金险、财产险、医疗险等,都有过保险诈骗的案例发生,欺诈主体可以是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甚至可能是保险公司,欺诈形式也是形形色色。 那么,商业保险的欺诈行为是如何损害每个参保人的利益呢?这要从保险的一大性质说起,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它分担了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 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公司用多数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 保险欺诈行为,相当于增加了"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的数量,保险基金在对其进行赔付之后,基金池里面的资金数量便会随之减少,这便会影响到基金的长期运作和红利分配。 保险欺诈可能导致的后果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
骗保行为会导致某些地区被限制保险赔付 不管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医疗保险基金,还是商业体系的保险基金,保险诈骗行为都极大地损害了每一位参保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严惩不贷。保险诈骗是一项刑事犯罪行为,我国《刑法》 第198条也明确规定了保险诈骗犯罪地量刑规定,最高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198条 为了遏制保险欺诈行为发生,各地政府也是煞费苦心。据了解,北京市不仅提出使用人脸识别等持续打击欺诈骗保,甚至将于近期出台针对欺诈骗保行为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通过举报奖励的方式打击违法犯罪。 有利益的地方,就会有欺骗发生,要想真正消除保险欺诈,任重而道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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