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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重庆市关于开展全市畜禽和水产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和检査的通知

 水花鱼刘文俊 2020-12-04


原则:求是务实不误导不夸大不炒作

理念:市场在变我们的诚信永远不变

最近公布的《重庆市关于开展全市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和检査的通知》,这个文件是重庆市发布的第一个涉及养殖业环保整治的首个省级文件(可能也是全国性的涉及养殖业环保整治的首个省级文件)。全篇内容比较合理,让社会大众明白"环保整治“的重要性,也让老百姓对“该养”或“不该养“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对降低社会矛盾、和谐社会非常有必要性。

本文结合"渝环办(2019)179号"文件的内容和现实状况,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简单分析、分解如下:(注意:是简单分析不是深刻解读)


1.整治范围:是各区县已公布施行的“三区”,即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但目前有些区县还未公布明确“三区”的界限,没公布或没明确“三区”的就不在本次整治范围内。

2.重点河流包括:濑溪河、琼江、璧南河、临江河、澎溪河、龙溪河、桃花河、花溪河、太平河、汇龙河10条河流。
其它的河流暂末列入,重点是对涉及10条河流的畜禽和水产养殖的污染治理。

3.在重点河流控制范围内,河流沿岸至200米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实现全部关闭或搬迁。
首先明确的是水岸至200米范围内。

4.加快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的发布。规划的"三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允许养殖区应该严格落实。
这条针对的是有些区县至今没有公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严格落实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允许养殖区的管理措施,禁止区的才不能养,适养区的是允许养殖的。现实是“三区”未定或者已定但不(或没有)公布的,也是来"一刀切",似乎全县(区)都是禁养区的错觉。未完成规划编制的区县要加快规划编制和发布,让大家知道哪些地方该养,哪些地方不该养。

5.明确“一场一策”整治措施。
要根据一个养殖场点的实际情况来分门别类对待,可以单独一个政策来对待处理,不死板硬套,表明不是"一刀切"。

6.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应退出或不准复养。

禁养区内(或者河流沿岸至200米范围内)必须退出不养,不能恢复养殖,必须关闭或搬迁,这点是硬性规定。

7.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应配套治污设施。

既使允许养殖的地方,畜禽养殖也应配备治污设施。


(一)畜禽养殖方面。

8.全市新划定调整的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关闭或搬迁.应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是重新划定的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关闭或搬迁。但是原划定或者现在又没划定或没公布的"三区"界限的养殖场点,未说明该怎么办。

9.畜禽养殖场重点源实施“一场一策”、“一场一档”管理。
允许养殖区域内(或者指的是限养区)的场点,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门别类对待和管理,不是硬性的不准养殖。

(二)水产养殖方面

10.在水产养殖过程中,养殖废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水体排放。
既使在允许养殖的区域,也不得排放废水污水和水污染物。

11.大力推广水产尾水治理技术;督促水产养殖业主,切实治理养殖废水,认真落实环保责任。
尾水治理、治理养殖废水,是养殖户的义务。

12.依法开展整治。畜禽和水产禁养区整治应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的原则。
禁养区的整治,坚持的原则是"保供给保环境"并重的原则,并不是都不准养了,并不是只重视环保就不要生产了。

13.既要依法依规的关闭或搬迁,又要杜绝“一刀切”和“一头不留”。
不是“一刀切”和“斩尽杀绝”的整治,"关闭或搬迁"是要在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据下才能关停,不是凭口说也不是凭任何一个"通知"就整治,要合符法规的规定。

14.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这点正中了目前"整治手段"假借城乡规划或土地管理的范畴,目前很多养殖户面对的是所谓的必须限期自行拆除“违占”“ 违建”“ 非法占地”等是莫须有的,是农用配套设施的,也应依法获得补偿。

15.各种区域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即或是禁养区内,只要是以前就存在的养殖场点,不管在何种情况下的搬迁或关停也要依法予以补偿。

最后,纵观整个、全盘的内容,都没有涉及到比如"折增(充)氧机""断电拉闸"等等非正常手段的文字表述,看来以此来“限产”或者“变相关停”是不合法、不合理更不合情的整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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