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 1、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需要证明有履行能力); 2、被执行人以伪造证据、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3、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 4、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不需要证明有无履行能力)。 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程序 1、法院在收到债权人申请执行书后的十日之内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告知了被执行人关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前提条件); 2、由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依职权直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官太忙,经常忘记); 3、如果法院三个月都没有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由申请执行人提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也可以不等这么久)(最好找些证据,法官能办快些); 4、法院收到申请后,在十五日内由合议庭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后,由法院制作《执行决定书》如下,决定书需要送达被执行人。 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 1、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 2、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期限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四、被执行人从名单上删除的条件如下: 1、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2、被执行人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 3、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纳入期限到期的; 4、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到期; 五、被执行人不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救济办法 1、由被执行人提出”纠正申请“,法院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驳回”纠正申请“。 2、被执行人对驳回决定不服,需要在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3、复议期间,不停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 六、将被执行人重新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办法和注意事项 1、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后,申请执行人或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按照财产报告令报告财产、遵守限制消费令等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将被执行人重新纳入“失信黑名单”。 2、注意:申请执行人只能在被执行人从“失信黑名单”删除六个月后,才能重新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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