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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新规解读

 于律师资料库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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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1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回购细则》)。同日,与之配套地,上交所修订了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十五号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案/进展公告》《第八十六号 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及股份变动公告》,深交所修订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中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业务相关公告格式》。就沪深两市的《回购细则》,他山咨询为大家进行了总结。

一、回购主要规定汇总

《回购细则》规定了四种回购股份的情形:(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上述四种情形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以下简称“维护价值型回购”)的规则稍显特别,我们采用对比的方式对回购股份的要求进行汇总,方便比较记忆。

二、维护价值型回购规定详解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以下简称“维护价值型回购”)这一回购情形自颁布以来,一直广受关注。《回购细则》对维护价值的回购也作出了更多的规定,以防范上市公司通过回购损害投资者利益。目前已出现这一回购类型的案例,如中天金融(000540)于2019年1月5日发布公告《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第二期)的公告》,回购用途为“为维护上市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截至1月4日收市时,累计跌幅已经超过30%。

《回购细则》对维护价值型回购也作出了更多特殊规定,我们通过以下七个问答进行梳理。

Q1:只有上市满一年的上市公司才能实施维护价值型回购吗?

A1:不是。《回购细则》第十条第二款(沪市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专门针对维护价值型回购取消了“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条件。综合来看,根据《回购细则》第二条及第十条,实施维护价值的回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或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2、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3、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本所同意;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Q2:维护价值型回购,回购期限也是12个月吗?

A2:不是,回购期限为3个月。根据《回购细则》第十六条(沪市为第十七条),其他回购情形中,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但是,因维护价值实施回购的,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Q3:维护价格型回购,回购期间内董监高能否减持?

A3:不能。不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减持,根据《回购细则》第二十三条(沪市为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因维护价值进行回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得进行减持。而且上述主体不仅不得减持其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减持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Q4:维护价值型回购需要避开定期报告前十日等敏感期吗?

A4: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沪市为第十八条),如果为维护价值进行回购,且用于减少注册资本的,无须避开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Q5:实施程序有何特别规定?

A5:简单来说,情形发生后10个交易日内提议,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回购细则》第二十六、三十一条(沪市为第三十、三十四条)对维护价值型回购作出了更为严格的程序要求。提议人应当在“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或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这一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回购提议。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或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这一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受到该情形回购股份提议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

Q6:维护价值型回购的股份,可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吗?

A6:不可以。《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沪市为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的股份,可以按照本章规定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上述规则只规定了“集中竞价交易”这一种减持方式。对于回购这一严格管制的市场行为,规则没有明文允许的,即为禁止。因此,我们认为因维护价值回购的股份,只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Q7:维护价值型回购的股份减持时还有哪些特别要求?

A7:其他要求还包括:

三、新旧规则的衔接

为了做好新旧规则的衔接,沪深交易所在发布《回购细则》的通知中明确:

1、《回购细则》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未实施完毕,后续实施应当适用《回购细则》关于回购实施的一般规定、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要求。

2、《回购细则》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包含多种用途但未明确各用途具体情况的,应当在《回购细则》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回购细则》规定明确各用途具体对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并经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四:交易所监管重点

他山咨询还整理了最近一年关于回购的问询情况,看看交易所的关注点究竟在哪儿。2018年1月1日~2019年1月11日问询或关注函涉及股份普通回购相关事项的共18份(不包括重组中涉及股份回购条款的问询函),均为深交所发出。

注:数据来源:见微数据-上市公司公告。部分问询/关注函涉及多个要点,统计时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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