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奎 壹 前两天写了一篇小文《房东与房客杠上了,中介也许在偷笑》(微信公众号“丰国律师”2020-11-26)。文章大意是:出租人(房东)在与承租人(中介)签订的合同中,允许承租人转租;承租人(中介)在与次承租人(租客)签订的合同中,租赁期限与前一合同期限相同。区别在于承租人按月或者按季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次承租人却是一次性向承租人支付了租金。现在的情况是,在租赁期尚未届满的情况下,承租人不再向出租人支付房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但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仍然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出租人无权将次承租人赶出去。 贰 我国《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没有规定“在出租人同意的转租期限内的转租合同是否对出租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叁 最后,还有人搬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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