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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吧丨《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之变化状态图与参考图(1)

 wzawxt 2020-12-16

外观设计产品的变化状态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发布了《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92条规定:

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各种变化状态图均应纳入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的各种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部分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或者与其不相同也不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不能用于确定变化状态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五章5.2.5.2节的规定,变化状态产品,是指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状态的产品。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规定:“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规定:

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图 1

根据以上规定,如图1所示“手机”这一变化状态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只有当被诉侵权产品覆盖了图中所有使用状态下的变化状态图时,才能判定该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图1中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缺少其中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侵权判定都不成立。

外观设计产品的参考图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规定:


“此外,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以便于确定产品的类别。如装入内装物的参考图、表示充电状态的参考图、说明操作部位的参考图、使用状态参考图等”。

参考图中允许使用阴影线、虚线、指示线以及文字标注,也允许保留除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外的其他内容,例如其他的物品和背景等。

因此,如果参考图能够用于确定变化状态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那么参考图中可能存在的“阴影线和其他物品等”也将用于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显然,这并不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初衷,也可能不合理的限制了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同时,鉴于参考图中并不全都具有六面视图,因此如果将参考图用于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还可能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

外观设计纠纷案

奥飞公司 VS 朝来万通公司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系名称为“玩具刀(疾影)”、专利号为ZL201030140981.2的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起诉被告北京朝来万通农贸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来万通公司)、被告蒲运连侵害上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使用状态图对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有限定作用,只有被控侵权产品与此类外观设计专利的各视图(包括使用状态图)均相同或相近似,才能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此类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具体案情

图 2

图 3

图 4

如图2-图4所示,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是2010年4月14日,授权公告日是2010年11月17日,专利权人是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和广东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查询“天眼查”获知,2016年3月8日,“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SZ:002292)是中国目前最具实力和发展潜力的动漫及娱乐文化产业集团公司之一,涉案专利的设计人蔡东青是奥飞娱乐的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

如图2-图4所示,涉案专利为刀型玩具,武器刀造型,由刀刃、刀身、刀柄三个部分组成,刀刃长于刀身。刀刃固定在刀身上,可拆分,刀刃顶部为平滑的上翘弧线;刀身呈不规则形状,用于固定刀刃与刀柄;刀柄固定在刀身上,呈弧形,可向下折叠。涉案专利简要说明列明, 1、玩具枪(疾影),属于玩具领域;2、设计要点在于仿武器刀形状上;3、主视图最能表明设计要点。

如图5所示,被控侵权产品的玩具刀为直线型武器刀造型,由刀刃、刀身、刀柄组成,刀刃与刀身长度大致一样。刀刃顶部为起伏的上翘弧线,刀身与刀刃衔接处的两侧镶嵌一个不规则形状的部件,刀柄下端有一凸起。此外,该玩具刀刀刃不可拆分,刀柄也不可折叠。

图 5

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及其设计要点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在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时,应当区分使用状态参考图与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通常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对在简要说明中未写明外观设计产品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开发的产品,或者在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产品无法进行分类时,为了便于该产品正确分类而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的视图。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图,是基于变化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呈现的不同状态而对产品六面视图的补充。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应当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

本案中,涉案专利授权文件中有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和使用状态图。由于奥飞公司在简要说明中列明了涉案专利产品的分类和用途,故涉案专利的使用状态图应属于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可以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与涉案专利授权文件中的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一同限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产品均为玩具类产品,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涉案专利属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由各视图(包括使用状态图)共同限定,,只有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各视图(包括使用状态图)均相同或相近似,才能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与立体图为一武器刀型设计,使用状态图为一类似手枪型设计。被控侵权产品是一武器刀型设计,其刀刃与刀身不可拆分,刀柄不可折叠,亦即其外观形态不可变化。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对比,其与涉案专利使用状态图呈现的手枪型设计区别明显,并未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设计。

因此,至少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使用状态图并不相同或相近似,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未侵害涉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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