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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郭敬明到三生三世,抄袭者为何如此嚣张?

 木铎新传 2020-12-18

8月21号晚上七点多,作家李枫的时候在微博上预告了要“聊聊郭敬明”,八点整就发布了文章《关于郭敬明。致所有人》,面向所有人地谈了郭敬明。文中李枫描述了自己08年通过一次选拔赛而签约进了郭敬明公司,之后在一次签售过程中被郭敬明要求同住一寝,指认郭敬明对他构成了性骚扰和性侵犯

这条长微博出来之后,李枫本人甚至主动@了人民日报、共青团中央、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等权威机构,表示希望对方能将这些事情上报并严惩郭敬明。

此言一出,舆论顿时爆炸,跟郭敬明有关的关键词全上了热搜,文章的阅读量达到了将近2000万次阅读。

两个小时后,郭敬明发微博回应,“1、完全捏造。2、已让律师处理”。

李枫的微博引起如此巨大的关注,因为涉及到了性向、性侵、以及“性交易”这三个敏感的因素,学姐认为性向属于个人爱好和心理因素,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无论性向如何,性骚扰和性侵,都非常低级并且恶劣。

此次作家李枫控诉被性侵之后,微博的讨论分为两种,一是对一段过气桃色绯闻的猎奇之心。

二是公众对于受害者的同情和严肃思考。令人惋惜的是第二种的讨论远远比不上第一种的追风。

目前当事人各执一词,一方控诉性侵,一方否认,事情真相到底如何,可能真的只能交由有关部门调查后揭晓了。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真相水落石出之前,由于当事人郭敬明的特殊身份,对他的讨论往往带有嘲讽的意味,这和近年对他关于“抄袭”的“讨伐”不无关系。

郭敬明虽然有很多作品,但都微妙地和“抄袭”挂上了钩:《幻城》对应CLAMP的《圣传》、《夏至未至》和日本漫画家矢泽爱的经典作品《NANA》人设的相似、《爵迹》与日本的《Fate》高度相似。

当然这一切都是猜测,有一项却是被法律盖过章的,就是他的《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庄羽的《圈内圈外》。200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对庄羽的《圈里圈外》构成抄袭,判决郭敬明与出版方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失1万元,并登报公开道歉。在法院判决后,郭敬明公开表示会执行赔偿和停止销售,但绝不道歉。

事实上,对于抄袭的讨论从8月初就已经在网上沸沸扬扬的展开了。网上对于抄袭早有着一系列激烈的争论。这一切来源于一部“抄袭”对于的上映。

8月3日,电影版《三生三世十里桃花》首映,当日拿下1.6亿票房。但是上映仅一天,网上就被反应电影超烂的评论刷爆。在豆瓣网,满屏的一星打分蔚为壮观,有网友还给出了“珍爱生命,远离《三生三世》的友情提示。

影版《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槽点”集中在,编排混乱的剧情、“中西不合璧”的美术造型、主演的尴尬表演之上,但是网络上对于《三生三世》的批判却不仅限于此,许多人明确指出抵制《三生三世》是因为他原著小说涉及抄袭。争议的重点由《三生三世》电影质量的底下转向于《三生三世》作品的“原罪”。

正当讨论如火如荼之时,8月9号,四川九寨沟地震之后当大家都在为祈祷平安,《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原著小说的作者唐七公子发表长文,表示自己没有抄袭。唐七公子自述里全程带九寨灾情却和抄袭事件毫无关联的抒情,这种强行蹭“地震”热度抢眼球的行为,导致看客的骂声一片。

而被唐七抄袭的大风刮过就明确提过,说唐七其实没抄多少,就是用了句子、有点套写还化用了个结尾,故事架构和背景其实没啥关系,只是唐七抄一点就说自己是致敬,还到处用“这是不是大风开马甲写新文啦”来给自己做宣传,让人很困扰。

此次事件,引发了网络小说圈原创作者的集体维权。8月9日,著名作家匪我思存发微博炮轰《如懿传》的作者流潋紫抄袭,甚至匪我思存写错了的东西,流潋紫都原封不动抄过去。

其后,匪我思存发长文,表明“抄袭就该被钉在耻辱柱上,但钉的不该是这个剧,而是抄袭的始作俑者”,自己已经做好了被辱骂,被污蔑,最终得不到任何赔偿和结果的准备,只希望抄袭者公开赔礼道歉以及删掉抄袭内容。

虽然远程维权之路尚且漫长,抄袭者还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并非完全没有希望。

电影《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从超高的市场预期到断崖式下跌的口碑,遭遇冰火两重天。截止昨日,《三生三世》累计票房收入为5.2亿。与市场预期的10亿+差距不小,也算是维权路上的第一步。

而跳开郭敬明和三生三世背后复杂的恩怨情仇,无论是被定性的直接抄袭,还是涉及“文风”的“软抄袭”,都是取证难、脱罪易,从这个意思上说,每一次针对抄袭的大规模的讨论,对著作权保护机制的呼吁,都可能是对创作事业的一次推进,哪怕杯水车薪,也有着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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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媒体融合发展中的著作权之争

著作权与媒体有着天然的联系,自1710年第一部近代著作权法《安娜法案》颁布以来,著作权制度一直与传播技术的进步相伴而行,著作权制度就是在不断回应传播技术发展要求的过程中实现自我发展的。新技术的应用触发了不同媒体之间的著作权争端,充分运用著作权许可制度是新闻媒体融合发展的现实需求。如今,新闻媒体的融合发展,又给著作权制度提出了新的课题。

技术始终是传媒领域最为活跃的因素,也是传播方式变革的先声,从PC端互联到多种终端融合,网络技术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直接促进了新闻媒体的融合式变革,也引发了著作权之争。

2014年,搜狐公司宣布对“今日头条”的运营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以“今日头条”为代表的聚合类移动新闻客户端因此备受社会关注。聚合类移动新闻客户端本身不采编新闻,而是抓取其他媒体发布的新闻之后再展示给用户。

搜狐方面提出的“今日头条”侵犯搜狐著作权的形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通过“转码”直接抓取搜狐网、搜狐网手机版、搜狐新闻客户端中的文章和图片。第二种是用“深度链接”的方式在其客户端内置的浏览器框架嵌套显示第三方的新闻页面,并且私自嵌套“相关阅读”与“评论”的内容与控件,用他人内容引导用户在“今日头条”的入口进行阅读。

引发聚合类移动新闻客户端与其他媒体著作权争端的技术主要有转码技术以及加框链接技术。转码技术的出现源于PC端和移动端的差异,由于目前大多数电脑网页在移动终端中直接浏览的效果较差,为改善用户的浏览体验,新闻聚合服务的提供商会利用网页转码服务使移动网络客户端用户能够较好地浏览传统网站的网页。

加框链接属于深度链接的一种,所谓深度链接,即用户点击链接标志时,计算机就会自动绕过被链网站的首页,而跳到具体内容页。聚合类移动新闻客户端采用的加框链接技术比其他深度链接更为先进,即设链者运用加框技术将被链网站上的作品嵌入设链网站的网页,使得用户在设链网站上直接浏览所链接的作品内容,不需要跳转到被链接的网站上,这容易使用户误以为作品内容是由设链网站提供的。聚合类移动新闻客户端往往会在移动端的网页上设置原文的链接地址,同时客户端会对网页进行处理,如增加自己的推介内容和评论内容,删除原网页的广告等。因为转码和加框链接具有主动性和个性化设置的空间,因此聚合类移动新闻客户端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搜索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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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著作权理论的视角审视聚合类新闻客户端

其一,技术的进步将推动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和变革,著作权制度将回应技术发展的要求。从印刷技术到电子技术,再到网络技术,技术的变迁推动着著作权制度的深刻变革,如今新媒体技术的迅猛发展,也已显现出对现有著作权制度的冲击,随着新媒体技术的进一步稳定和成熟,适应新媒体条件要求的著作权制度终究会形成。

其二,技术本身遵循“价值中立”的原则,而技术的使用则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技术本身并无善恶之分。一个产品被用于合法用途或非法用途,不是产品或技术提供者能够预料和控制的。

加框链接和转码技术都是网络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技术本身无所谓合法与非法,关键在于客户端的经营者对新媒体技术的使用,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原则和规则,也就是说,著作权法规范的是应用技术的行为,是新闻作品著作权的确权、授权和侵权问题。

媒体融合打破了不同媒体之间的壁垒,模糊了内容和渠道之间的界限,必然触动业已形成的利益格局,聚合类移动新闻客户端引发的著作权争端,就是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原有利益格局正在瓦解,新的利益格局尚未形成的反映。

著作权法在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和权利限制等方面都有关于新闻媒体的制度设计,尽管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但目前仍然可以为媒体融合发展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关键问题在于新闻媒体能否充分运用现有著作权制度,使不同媒体都能够成为媒体融合的受益者。

聚合类移动新闻客户端不创造新闻内容,而是将其他媒体的新闻内容收集、整理并推送给用户,无论是单纯的新闻“搬运”,还是经过加框链接和转码之后的再传播,都无法绕开著作权许可问题。

聚合类移动新闻客户端是新闻媒体融合商业模式的缩影,“有迹象表明,移动网络技术的进步已打破了电脑网络时代服务提供商与内容提供商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著作权法需要新一轮的‘再平衡’,以适应移动网络时代的现实需要。”无论是著作权制度设计的思维方式,还是著作权规则都面临着顺势之变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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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应对媒介融合的新形势

1. 聚合类新闻客户端:寻求授权

媒体融合不仅要有技术和商业模式的支撑,更要有尊重著作权基础上的合作和共赢意识做导引,否则就会出现纠纷甚至诉讼。优质的新闻作品是聚合类新闻客户端选取并推送的重点内容,权威新闻媒体和重要门户网站是优质新闻作品的主要源头,也应当成为聚合类移动新闻客户端的重要合作伙伴。

聚合类移动新闻客户端通过与主要内容媒体订立许可合同,获取内容媒体稳定、可预期的授权,能够保证长期的新闻作品来源。客户端与内容媒体之间宜签署“一揽子协议”,以便客户端能够对内容媒体发布的大量新闻作品进行收集和推送。对于转码、加框链接、广告屏蔽或添加、流量回流等涉及双方利益分配的敏感问题,应当进行明确的约定,并且通过技术手段将其模式化,客户端与不同的内容媒体之间可以进行差异化的约定。

以权威新闻媒体和重要门户网站为代表的内容媒体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在与聚合类移动新闻客户端的合作中能够借助新媒体技术获得更多的经济回报,在有著作权制度保障的情况下,新媒体对于这些内容媒体而言,不仅是“锦上添花”,更是“如虎添翼”

2. 新闻内容提供者:主动授权

对于影响力较小的地方性媒体、行业性媒体以及处于成长阶段的媒体而言,聚合类移动新闻客户端是很好的“二次传播”平台,是弥补自身传播能力不足的重要渠道。此类新闻内容媒体宜主动与聚合类移动新闻客户端沟通许可事宜,主动向客户端授权,通过签订内容全面的许可协议,对相关事项进行约定。与权威媒体和重要门户网站不同,影响力较小的媒体更为重视自身影响力的提升,更加重视“流量回流”的获益方式,而不必太过关注新闻作品的直接许可费用,这种模式对于内容媒体和客户端而言,都比较容易接受。

聚合类移动新闻客户端具有相当高的用户黏性,用户一旦适应了某种客户端的服务,通常不会轻易放弃而使用其他客户端,同时,聚合类移动新闻客户端又面临着同质化竞争的压力,因此,较早进入市场并赢得用户的客户端,往往会具备较强的优势和市场支配力,市场上成功的聚合类移动新闻客户端数量很少,属于优势平台,传统新闻媒体可以与新媒体合作,“利用他们已形成的用户平台优势,创建传统媒体、各类新媒体和用户的共赢局面”。

3. 传统媒体:深度嵌合

聚合类移动新闻客户端作为新闻传播的渠道,不但是客户端的经营者的主战场,也是内容媒体可充分利用的平台。越来越多的内容媒体意识到自身在渠道建设方面“技不如人”,同时也认识到新闻客户端平台可“为我所用”,因此选择入驻聚合类移动新闻客户端,在客户端内开设公众账号,供用户订阅,新媒体的互动优势也悉数被利用。

这种新闻内容与渠道的深度嵌合,赋予了聚合类移动新闻客户端的“聚合性”以新的内涵,不仅是新闻内容的聚合,也是新闻媒体的聚合,这种聚合方式在媒体融合的发展历程中,应具有标志性意义。内容与渠道的深度嵌合,可兼顾内容媒体的自我发布和许可客户端发布两种传播方式,内容媒体与客户端之间关于新闻作品的许可,会变得更为便利,授权事项会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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