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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个人取得的稿酬收入,是否属于“转让著作权”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爱问财税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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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酬收入概念的界定


    (一)《著作权法》稿酬定义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者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13项非人身财产权利
【理解】稿酬可以通俗理解为,使用者因使用了著作权人许可或转让的全部/部分著作权,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而支付给著作权人的经济报酬。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稿酬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1)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三)《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品界定
     第四条规定,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法规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解读】

1、稿酬收入“授予方”——应具备独立出版、发表作品的经营资质

   个人作品的出版和发表,必须是在取得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期刊出版许可证》、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俗称“刊号”)的媒体上方能得到认可。即使是内部发行的刊物也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刊号才能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凡有经营资质的新闻出版部门,都有公开正常的发行渠道,由此也有相关的出版发行收入,自然就有了给付作者“稿费”的资金来源,如果是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公司给付作者的稿费来自于其经营资金,从本质上来说并不是真正意义的稿费,个人取得的收入也就不能按照“稿酬所得”规定计税

【参考来源】中国税务报 (者:杨建勤 单位:南京市江宁地税局稽查局

2、稿酬收入的“作品”——可参考《著作权法》列举9类作品
   具体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税法更强调的是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只有通过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机构将其上述作品包括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获得的经济报酬,才属于税法稿酬的范畴。

二、
转让著作权的增值税界定
    (一)转让著作权的增值税行为归属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笫一款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2、财税〔2016〕36号文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解读】
1、稿酬所得,其实属于个人所得税的概念。稿酬对应的增值税行为,属转让著作权范畴,转让著作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范围内。因此,个人的稿酬所得归属增值税征收范围,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同时由于对个人转让著作权实行免增值税的优惠,目前个人取得的发表、出版稿酬所得免征增值税
2、同时应当注意,税务实务中,专家学者的讲课、培训、演讲等收入,不属于转让著作权范畴,而属于销售服务,取得的课酬等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开具6%增值税发票,不能以个人转让著作权的名义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而非“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将讲课、培训、演讲等内容作成图书、课件、录音等以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的方式赚取的收入,可以按照个人转让著作权享受增值税免税,同时按照稿酬所得计征个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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