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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授课是否属于口述作品可免征增值税?

 刘刘4615 2020-02-09
 筑举 举目远眺 2020-02-07
前些日子就宝石Gem捐赠《野狼Disco》全部版权收益一事写了专业层面的探讨(点击回看,中国财税浪子骏哥在群里看了以提醒笔者,之前总局曾有个内部口径说授课是属于口述作品,可适用关于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在全面营改增的财税〔2016〕36号文之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第一条确实明文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且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口述作品”所做的定义“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讲师授课确属著作权法中的口述作品。
但是,授课行为就能认为是转让著作权而免征增值税了?

PART1

关于著作权转让


首先,著作权转让有形式和程序上的法定要求。
《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此处的5-17项指的是著作财产权,即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等权利。换句话说,著作人身权(即第十条第一款的前四项权利)是不能转让的,著作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应当以书面合同形式。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还以列举方式规定了权利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作品名称、转让权利种类和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显然,单纯的授课行为是无法满足上述规定的。
其次,从行为本质来看,授课行为一般情况下只是单纯的传道授业解惑,不论讲师或学员均无转让/受让授课内容(口述作品)的意思表示。说授课可以看做著作权转让,有些牵强,有偏离实质之嫌。
再次,在实操中也有尴尬和吊诡之处。譬如,某甲讲师给20个学员授课,如果属于著作权转让,那受让人是这20个学员?共同所有该口述作品复制、发行等的权利?或许讲师和学员间还有中介平台或者是单位组织员工学员的内训,那受让人是中介平台或组织内训的单位吗?似乎都讲不通。
综上,笔者认为授课不属于口述作品。

PART2

免征VAT的税法依据


由财税〔2016〕36号文之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授课行为应当属于“销售服务——生活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项目,即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也即,增值税免不了。也有人说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内的小微免征优惠,但按照通常口径,自然人没有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且并非特指出租不动产事项的,只能按增值税起征点规定的至多500元/天(次)的标准,故应享受不到免征优惠。


因此,笔者以为,个人授课无法以个人转让著作权的名义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讲课属于销售服务的应税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个中细节,欢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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