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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列维纳斯逝世25周年:论列维纳斯的身体哲学

 花间挹香 2020-12-26
纪念列维纳斯逝世25周年:论列维纳斯的身体哲学

伊曼努尔·列维纳斯

(1906年1月12日—1995年12月25日)

1 哲学史上的坐标

他本是立陶宛人,比萨特小半岁,却直到萨特为代表的存在主义衰退之时,他才完成了他的代表作。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后现代主义哲学掀起了反主体性的高潮,列维纳斯却要捍卫主体性,乃至重建形而上学,这让他在当代法国哲学乃至当时哲学中看起来是一股“逆流”。

他曾向胡塞尔学习现象学并遇到海德格尔,成为法国最要研究胡、海二人的学者。后来,他成了现象学的“叛徒”,虽然他运用了很多现象学,但更深刻地批判了现象学;他几乎从不提及萨特,尤其是在他的代表作中,但他的理论和萨特多有共鸣。这一切,和他是一个在欧洲经历二战的犹太人有莫大关系。

他断言,过去的西方哲学的本体论都是使伦理关系从属于认识关系,也就使正义屈从于自由。在他看来,这种视域是一种权力关系,是一种比技术更悠久和深远的控制与专断。海德格尔所谓西方哲学最大的问题是遗忘了“存在”,列维纳斯表示反对,认为最大的问题是遗忘了“善”。为此,他力图改变传统。

2 自我与生存

当法国哲学用各种反对宏大叙事的理论为时政争论不休时,列维纳斯却从现象学一贯的起点出发探寻一种总体性,即从我的生存发现和他人的伦理关系,乃至无限性。

从存在论看,他仍将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最本源的关系。他笔下的自然不是萨特所谓自在存在那样未显现的世界,而是海德格尔那充满因缘关系的世界。身体,是我和世界关系的中心。有了身体,才有vivre de qch(朱刚教授译为“享受……”,这显得过于乐观;江绪林先生译为“以……为生”,则显得过于庸俗。)如果译为“活于……”,可以表现出这种意向性的对象是无规定性的,这比海德格尔工具性的世界更为本源。它首先接收外在性,而非后现代主义批判的构造外部:“身体的本质就是实现我在大地上的栖息”。这既非海德格尔欣赏的荷尔德林所谓诗意地栖居,身体在此表现出了它的匮乏性;亦非萨特所谓自为对自在不断地超越,而是身体不得不依附于外界,从而成为自我。

借用法语的反身代词的se+动词,列维纳斯论证了身体因事物引起的情绪,其实总是自己引起的情绪。他以此批判海德格尔所谓的“此在”虽富有情绪,却不足以证明他人的实存;即便向死而生,也是无关他人的生死。他认为,这种“活于……”是无常的,因为与他人无关,也就不能建立形而上学。

而他所谓的形而上学应当以伦理为本,看来从德国古典哲学乃至中世纪后,形而上学就不复存在。列维纳斯不会是无政府主义,因为这个词的法语和“无常”都是anarchique,也即无序、无端;同时,这意味着从根本上反对一元论,世界没有同一个开端,同一个本质。我的身体却标志着一个开端:面向他人的和平。

3 他人与伦理

以后现代主义为代表的哲学,当时聚焦于人际关系,目的在于解构而非建构,因而几乎没有伦理学。不论是在认识论还是在存在论的意义上,他人不仅外在于我,而且我无法与之融为一体。与梅洛—庞蒂赞同基督教所谓道成肉身相反,列维纳斯认为他人显现的是上帝的高度:“神圣的维度在人类的面容上打开。”这其实意味着异质性:一方面,两者之间有绝对的鸿沟;另一方面,两者之间有绝对的责任。这样的道德哲学在康德、萨特那里都可以找到。

若非如此,我总能找理由把责任推给其他存在,我将自己抽象成了空洞的存在,我的意义依赖于其他存在,如同海德格尔批判的“常人”。然而,人们没有意识到这正是存在者之间融通的结果,而消除存在者之间的界限正是海德格尔毕生追求;更为荒谬的是,他承认人的“共在”,却因为“常人”而反对珉拄制,将希望寄托于强权,自己却沦为了“常人”。于是,列维纳斯从两种时间性展开他的伦理学。

(一)共时性

在世界上,他人的具体显现是“面容”。这不一定是谁的脸,不是我意识中的现象,而是他人“呈现自身的样貌”。后来,德里达用眼睛、脸等身体之间的关系作出补充,他们其实仍然基于萨特的“注视”来实现主体之间的互相理解。下文从三方面具体论述——

1. 表现方面。列维纳斯将他人与我的关系分为三种:屈从、实在抵抗与伦理抵抗。第三种关系看似最弱却是最根本的抵抗,也最合列维纳斯心意。这可以在基督教对罗马帝国、甘地和本雅明对资本主义的抵抗中找到实践证明。

2. 行为方面。他认为负罪之人有三种最有力的武器:忏悔、告解和善举。这三种行为犹如不可分割的三位一体,三样不可分开的武器,否则无法到达灵魂忏悔的定境。这三种行为并非因为我直接犯下了罪过,而是为了获得他人的谅解与宽恕。这并非哈贝马斯所谓的交往行为,而是内在超越:通过心中的神,救赎心中的人。正如摩西对以色列人说:“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诫命,不是你难行的,也不是离你远的。不是在天上。也不是在海外。这话离你甚近,就在你口中,在你心里,使你可遵行。”在现实中,只能看到他人的面容,而不能通达他人的总体。这就像大乘佛法所说:“所谓众生,即非众生,是名众生。”故此,列维纳斯才会说:“弥赛亚就是我。成为我,就是成为弥赛亚。”

3. 价值方面。他人的实存并不为我提供更多可能性,而是显现了我的不可能性,他人作为无限性超越了我的有限性。他人和我的对立首先不是他人的强大,而是他人是无力的、赤裸的。这颠倒了主流哲学对自我受他人压迫的理解,萨特“他人即是地狱”的名言在这变成了“自我即是地狱”。其实,列维纳斯是强调了他人的对象性,尤其肉体性;即便再强大的人,仍然会被别人当成工具,仍然可以被别人杀死。于是又和主流哲学不同,列维纳斯认为自我面对他人的面容感到的不是自身的匮乏,而是自身的不正当性。他批判西方哲学将责任建立在存在关系上,对他人的责任其实是对自己的责任,那么我与他人根本上只是利害关系。可见,他的道德不能像萨特那样出于自由选择,而是重申了康德第二条道德律:把人当成目的而非工具。

然而,这就缺乏黑格尔伦理学那样的现实性,其实是道德观而非伦理学。诚然,非存在的关系当然是非权力关系的,但这就无法建立共同体,无法像他所说的世界本是和平,终将归于和平。

(二)历时性

“他人”早已成为欧陆哲学最基本的问题之一,但迄今为止唯有列维纳斯将“生育”作为“他人”问题中的关键。列维纳斯说,生育的意义首先在于伦理,进而在于政治。生育,不仅仅是生理意义上的繁殖,在根本上这意味着朝向未来的无限时间。我生育使我变成了他人,不论是克隆基因,还是像数据传输那样保存思想和精神,那都已经不再是原来的我。唯此,有限的自我才能超越他人的面容,乃至超越我的死亡。

4 内在的矛盾

列维纳斯的哲学强烈地表现了两大思想渊源及其矛盾:古希腊的自我观与希伯来的为他精神。首先,我对他人绝对的责任意味着人们只能“相濡以沫”,不能“相忘于江湖”。这不但压制了人与自然本源的关系,而且限定了世界的可能性,也就背离了多元论的前提。

他可能意识到了没有互相理解就无法建立主体间性,所以还是寻求语言的帮助。他认为语言中蕴含了伦理关系,而这才是语言的本质:恳求与呼唤。这显然和哈贝马斯不同,列维纳斯认为人们互相理解基于情感,而非基于辩论或商谈。然而,他们回到了语言的一元论,在此之中展开的多元其实只是多样性。不同的是,哈贝马斯基于语用学,列维纳斯则基于语义学,确立了和摩西、康德一样的戒律,首要的就是不得杀人。

问题是,语言恰恰是他所批判的传统根基,他无法避免他指出过的矛盾:理论希望让存在原原本本地显现,实际却总是消出了存在的差异性。而我对他人永远背负这种道德,永远有负罪感,如列维纳斯所言,我成了他人的人质。这不是朱刚教授所说的经济学模式,而是犹太教的经典救赎观:只有拯救所有人,才能拯救自己。

恰似地藏王菩萨的精神:地狱不空,誓不成佛。但是,列维纳斯的绝对责任基于主体间绝对的鸿沟,绝对责任无法自行消除,那么救赎也无法完成,即便是精神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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