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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一男子无证倒卖真烟,被判刑!

 书页无卷 2020-12-26
我国对烟草行业实行专卖管理制度,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禁止经营烟草,否则就是违法犯罪。即使卖的是真品卷烟,最后仍要受到法律惩处。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底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及准运证的情况下,从其他烟店、微信好友等处购得卷烟后,多次通过微信渠道销售,以货到付款的方式从中赚取差价,非法经营数额达43万余元。近日,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芦溪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属于专营的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考虑到其非法经营数额中有38万余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采纳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高检会[2003]4号】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典型意义

烟草是国家严格管制的专卖品,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都有专门机构负责,未取得经营资格非法经营将受到法律惩处。非法经营行为并不是一个具体的单一行为,它不仅包括销售行为,更是融合生产、购买、储存、运输行为等一系列行为的集合,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的其中某一环节,即对市场秩序的稳定性和有序性造成了破坏,视为非法经营行为完成。

检察官提醒

无证卖真烟、无证卖假烟、有证卖假烟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国家严厉打击烟草非法经营违法犯罪活动,烟草经营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进货渠道要规范,切莫因一时之贪而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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