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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走私与非法运输走私卷烟不一样

 梦回新疆 2013-09-12

 案例:200833日,某地海关缉私局在某市一级公路收费站查获一辆厢式大货车,车内装载有5个品种外国品牌卷烟(上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7938条、专供出口卷烟2个品种5775条,合计13713条,案值达466105元。经该海关缉私局调查,该批卷烟的实际货主不明,走私入境环节无法查明,没有证据证明有走私事实,于2008313日,将该案移交该市烟草专卖局处理,烟草专卖局是否应当接受该案件?

分析:烟草专卖局是否接受,关键看当事人是卷烟走私行为还是非法运输走私的卷烟,如果是前者,则属于海关管辖,如果属于后者,则应由烟草专卖局管辖。从本案情况看,由于走私入境环节无法查明,如果以卷烟走私行为处理显然证据不足,但当事人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事实很清楚,所以烟草专卖局应该接受。

实践中,卷烟走私和非法运输走私的卷烟很容易混淆,有必要加以区别。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是走私行为。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是指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1、侵犯的客体不同。

走私违法行为侵犯的是海关监管制度,其主要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而无证运输走私卷烟侵犯的则是烟草专卖品的管理制度,其主要表现为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走私卷烟。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走私卷烟肯定偷逃了应缴关税,而无证运输并没有偷逃关税,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没有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实施了自运或托运走私卷烟的行为,就构成该违法行为,至于运输的卷烟是谁走私走私的,不影响该违法行为的定性。

2、违法的主体不同

由于走私卷烟的主要表现是偷逃应缴关税,所以谁偷逃关税谁就是走私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认定为走私人。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可见,走私卷烟的主体一般有两种,一是直接从事走私卷烟行为的人,一般是走私货物的货主;另一种是和走私人通谋并直接提供帮助的人。

无证运输走私卷烟的主体则不同。一般来说,无证运输的当事人也是走私卷烟的货主,但这里的“货主”是指运输环节的货主,不是进出境环节的“货主”,当事人虽然运输的卷烟是走私卷烟,但卷烟不是他走私的。例如深圳的张某从境外偷运一批卷烟,然后卖给厦门的李某,李某又倒卖给北京的王某,王某在将走私卷烟运回北京的途中被查获,那么张某是走私卷烟的当事人,王某是无证运输的当事人,因为王某并没有偷逃关税。至于李某,如果他明知是走私进口的卷烟还收购,那么他也是走私卷烟当事人。

3、管辖机关不同。

根据法律规定,走私烟草专卖品的,由海关管辖;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实践中,海关和烟草部门在履行职务时查获走私卷烟,应首先界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自己是否有管辖权,然后决定是否移送。

4、应受的处罚不同。

根据《海关法》及其实施细则,走私卷烟的,应当没收走私卷烟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从法律责任来看,不论走私卷烟还是非法运输走私卷烟,都要没收卷烟和违法所得,但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除了没收以外,还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后者只能没收。

5、构成犯罪的罪名和立案标准不同。

不论走私卷烟还是非法运输走私的卷烟,情节严重都构成犯罪,但触犯的罪名和立案标准不一样。

走私卷烟情节严重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运输走私卷烟情节严重的,一般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况应当立案:一是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是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是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虽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数额的起点都是五万元,但计算标准不同,前者是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后者是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附相关法条:

《烟草专卖法》第四十条,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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