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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无证运输卷烟,为何构成犯罪

 昵称58196709 2018-07-28

济南市局供图

案例

 2012年12月,陈某在A市非法收购“白沙”、“大前门”等牌号的卷烟1.7万余条,价值59万余元,非法获利1.7万余元,并将其中1700多条卷烟倒卖给了王某。王某找到黄某,准备将这批卷烟运送到B市,再找机会销售。黄某在明知王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仍答应为其运送卷烟,途经C市D县时,被D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2013年4月,D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12万元;判处运输卷烟的黄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58万元。

解析

  本案中,王某并没有将卷烟卖出,获得非法利润,为何会以非法经营罪判刑并处罚金?黄某也只是帮忙运输卷烟,既没有倒卖卷烟,也没有收取运费,为何也以非法经营罪判刑并处罚金?

  如果王某的案件仅是一个无证运输卷烟案件,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的规定,王某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规定,运输卷烟的黄某也只会受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本案中,陈某、王某、黄某的行为不但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而且触犯了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王某虽未实现非法销售,未取得非法利润,但陈某非法经营卷烟的数量和金额均达到了定罪量刑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王某从陈某手中收购卷烟并非用于自己消费,而是转手倒卖,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构成共同犯罪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运输卷烟的黄某,明知王某无准运证,仍为其运输,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也构成共同犯罪。在本案中,陈某是主犯,王某、黄某是从犯,均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作者单位:山东济南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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