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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乱渠道进货和无证运输的案例

 昵称7452305 2011-08-04
是乱渠道进货,还是无证运输卷烟?
案例

  今年5月的一天,A县零售客户蒋某驱车从相邻的B县非法收购了100条“南京”卷烟,运回A县后放在自己的小店里销售。第二天,A县烟草专卖局进行市场检查,蒋某私自购进的100条“南京”卷烟被查获。经查,蒋某系在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前提下,开车将该批卷烟从B县运到了A县,A县烟草专卖局遂按照“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对蒋某做出了行政处罚。蒋某不服,认为烟是在店里销售时被查获的,又不是在运输的时候,应当按照“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进行处罚。

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对蒋某行为进行定性。
  蒋某在销售从B县购进的100条“南京”卷烟时被查获,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这一违法行为是确定无疑的。虽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获该案时,并不是蒋某运输这批卷烟之时,但蒋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提前下,开车将100条“南京”卷烟从B县运到了A县,已构成了“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既定违法事实,因此其行为还属于无证运输卷烟。
  既然蒋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了无证运输卷烟和乱渠道进货,为什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只按照“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对蒋某做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二罚”及“重罚吸收轻罚”原则。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罚比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还要严厉,因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以“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对蒋某进行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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