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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转“公诉”:向网络诽谤亮剑!

 新用户17325722 2020-12-27


检察、公安机关介入此案,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政法机关的职责所在。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一般情况下检察、公安机关不需要介入。但法律明确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对涉嫌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提起公诉,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职责使命。郎某、何某诽谤谷某一案转为刑事公诉案件,就是这种情况。就目前有关部门披露的信息来看,郎某、何某编造的信息,经过网络的传播、发酵,不仅对被害人造成极大伤害,而且已经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引发了群众的不安全感。检察、公安机关介入此案,不仅正当,而且必要。

当下,网络暴力日益严重,检察、公安机关介入此案,对全社会具有积极、正向的标杆意义。网络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大量的网络侵权、诽谤案件,这些网络乱象,已经严重侵害了社会风气,危害到社会秩序,成为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痼疾。郎某、何某诽谤谷某一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网络肆意侵犯他人人格权益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对这种严重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惩处。因此,将此案由刑事自诉案件转为刑事公诉案件,其意义就不仅仅是帮助被害人更好地维护个人权益,更重要的是通过此案的办理,向全社会传达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鲜明导向,彰显政法机关依法严惩网络乱象、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坚定决心,形成对网络不法行为的强大震慑力。


来源:正义网
编辑:张   奕
监制: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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