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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之如何正确看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律师戈哥 2020-12-27
原创 叶晓斌律师 多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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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叶晓斌 律师

来源 | 福建多助律师事务所


一、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常会载明: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二、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

民事赔偿责任一定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判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道路事故认定书是很重要的证据,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当事人的责任承担。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是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绝大多数案件中,法院均会认可采用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划分的责任判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

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办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常主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程序违法等问题,试图推翻事故认定书,从而达到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目的。但即便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问题,法院往往也会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为由,对当事人的主张不予采纳。此,如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切记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四、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可诉

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于2005年1月5日给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的答复【法工办复字(2005)1号】中已明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影响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不负事故责任的当事人,就无需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案例:甲未佩戴安全头盔缓慢驾驶摩托车,与乙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甲后脑着地,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乙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甲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问:乙是否应对甲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观点一: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乙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甲不负责任,按照规定,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所应当。

观点二:应减轻甲的赔偿责任。理由: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也有过错,按照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所以应当减轻甲的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是当事人的行为和过错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民事诉讼中,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则是当事人的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甲未佩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事故认定书认定甲不负事故责任。本事故造成甲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损害后果。根据日常经验,安全头盔可以分散、吸收冲击力,并对头部冲击产生缓冲作用。驾驶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要求,而且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可能带来的人身安全危险。因此,应认定甲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的过错行为与其重型颅脑损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重了其头部受伤的损害结果,故应减轻乙承担的责任。

因此,即便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乙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甲不负事故责任,但这也仅能说明甲的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不能证明其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不能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排除甲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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