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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解读离婚损害赔偿的新规定

 万宝全书 2020-12-31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影响夫妻感情引发婚姻问题的原因层出不穷,近些年来离婚案件数量呈现逐渐增长的发展趋势。离婚纠纷中不仅涉及夫妻感情问题,亦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旨在保护婚姻关系内无过错方的权益。

一、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过错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方对由此所受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有过错方需要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侵权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民法典》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新变化?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基础上,删去“有配偶者”的表述,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新增规定,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到损害赔偿的范围中,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的变化,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及侵犯配偶权的行为远不止2001年《婚姻法》列举的四种情形,“非亲子”、“一夜情”、通奸等并不罕见。然而囿于2001年《婚姻法》第46条乃封闭式而非开放式规定,没有设立诸如“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概括性条款,“非亲子”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被排除在离婚损害赔偿之外,无法全面体现法律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行为的惩戒。基于此,增加该兜底条款,使离婚损害赔偿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及制裁、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三、什么情况下可启动离婚损害赔偿?

1.一方实施了法定过错行为。除《民法典》所列举的四种常见的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外,与之主观恶性类似的重大过错情形,均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如通奸行为。

2.因一方实施的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离婚损害赔偿是以离婚为条件的,如果夫妻没有离婚,即使一方存在上述重大过错行为,另一方也不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3.需另一方无过错。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夫妻双方都有本条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4.无过错方存在损害后果。损害后果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物质损害包括物、货币、有价证券、财产性权利等的损害。精神损害包括名誉、荣誉、情感等的损害。

5.法定过错行为与双方离婚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双方离婚是法定过错行为造成的,则无过错方可提出损害赔偿;如果双方是因其他原因导致离婚,则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设立,可以说是婚姻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将其作为一种救济手段,一方面不仅有利于保障离婚损害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增加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违法成本,也能有效抑制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维护家庭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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