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响了CPA们的警钟 本贴对五洋案审计报告的责任进行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涉案情况摘要 应收应付“对抵”可行性分析 “行业惯例”是什么意思? 实质与形式之间,财务处理又该如何? 众所周知,建筑业普遍存在“挂靠”经营的情况,挂靠方即为承包人。 1、证明“对抵”符合商业实质。 账面应收与应付款的债权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并且不仅是一笔,而是多笔组成。并且应收工程款与应付材料款的标的物性质、结算方式、到期日肯定都不一致。为何能 “对抵” ,会计师需要证据,证明其中的合作原因,行业惯例,五洋建设在其中的责任、可能承担的风险.......,取得施工行业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发包方等自行结算的做法已为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所认可的相关文件,证明“对抵”具备合理商业理由和现实基础。 2、证明“对抵” 合法,包括民法和会计处理合法。 五洋建设、相关债权债务人、承包方ABC,多方共同承认,五洋建设已经转移债权债务关系,多方必须签订有效的抵消协议,债权债务归ABC所有,与五洋建设无关,五洋建设也不承担后续责任。 取得上述证据,证明应收应付款的“对抵” 满足金融资产负债抵销、或转移或终止确认的条件。 显然,案例中的会计师在听取了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介绍后,并未取得上述证据。可以猜想,签订抵销协议比较麻烦,虽然惯例如此,但是白底黑字的签议却未必容易签,所以会计师就算了,认可了。于是,风险就被转移到会计师事务所。 《合同法》(1999)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此为旧准则规定,新准则更多内容不再复制列示。 不一定导致虚增利润 现在五洋已进入破产程序,对于挂靠工程的债权债务认定管理人和法院应该有结论:到底是认五洋建设还是认承包者的。虽然这是后面的证据,但是如果最后认的是承包人或者承包人有连带责任,那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不提坏账是合理的。 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证券法(2014修正)》 第一百七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案例意义 该案例受重视的原因,是因为其将带来的普遍意义,所释放的执法态度转变信号,是中介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真正开端。 从下文可以看出,法院的态度! 本院认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托于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切实而严肃地践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繁荣的根本保证,也是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断、承担交易风险的前提。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传统痼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小编乱弹 1、审计报告是鉴证报告,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明文件。要认识到其性质,不是普普通通的几张纸,报告一旦对外签发,CPA及事务所,就要对其使用情况承担责任! 2、审计报告为何能高收费,是因为其代表的责任!若不是其具有证明作用,谁愿付费。责任与义务对等,既然收了钱,就要付出代价。要么是为此勤勉尽责,付出专业劳动。如果是吃老本,靠签名收钱,那就要准备付出另外一种代价。 3、审计审计,其中的“审”字,是审账,不是抄账!不是被审计单位说什么,就相信什么。否则取得一纸管理当局声明书,就可以出报告了。所以不管被审计单位说什么,CPA必须取得充分资料。既然是经济警察,就要象警察取证那样去取得审计证据。 5、为什么要做底稿?为什么要取得证据? 一来是,做底稿记录审计的过程,就是取证的过程,能让CPA发现真相,获取真实的数据。二来底稿是保护CPA的,一旦出问题,涉事多方会互相甩锅,会把财务数据的责任推给会计师。此时,CPA凭底稿证明已经尽到审计责任,或者至少证明只是过失,并非明知故意。 就如本案,多方当事人都申辩,发现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是否存在“对抵”属于会计师基于会计准则作出的专业判断事项,应收账款余额核查属于会计师审计工作事项! 支持原创 支持小编 点个在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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