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税务局答复:当年房租费已支付但发票未取得,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能否抵当年企业所得税?

 水岸--- 2021-01-03

问题内容:

您好:

    我们公司租用个人住宅作为办公地,租期为2020.1.1-2020.7.1,房租已支付给房主,房主去税局代开房租发票时告知,现有政策即个人住宅备案后可以免税开房租发票,但减税代码还未能下发到税局,税局不能代开免税房租发票,所以房主讲等到明年再开。

    想咨询一下,如我这种情况,可不可以把房租费计入费用,如果在明年汇算清缴前取得房租发票,这个房租费能不能抵扣2020年的企业所得税?

谢谢!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weiacc 综合整理发布 引用或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除我们确实无法确认作者外,未注明来源,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并表示歉意,谢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