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您好: 我们公司租用个人住宅作为办公地,租期为2020.1.1-2020.7.1,房租已支付给房主,房主去税局代开房租发票时告知,现有政策即个人住宅备案后可以免税开房租发票,但减税代码还未能下发到税局,税局不能代开免税房租发票,所以房主讲等到明年再开。 想咨询一下,如我这种情况,可不可以把房租费计入费用,如果在明年汇算清缴前取得房租发票,这个房租费能不能抵扣2020年的企业所得税? 谢谢!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weiacc 综合整理发布 引用或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除我们确实无法确认作者外,未注明来源,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并表示歉意,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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