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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商品归类有哪些独特之处?这些案例帮你快速掌握规律 | 归类不简单

 飞狼异族 2021-01-06

机电商品不同于其他类别的商品,在归类方面具有独特的特点。

特点一

机电商品的功能、结构、工作原理、用途是决定归类的主要因素

机电商品的归类不同于材质类商品的归类(材质类商品主要是根据商品的成分、加工程度等因素确定归类),机电商品主要是根据商品的功能、结构、工作原理、用途来确定归类。有时看似为同一类机电商品,因为功能不同、结构不同或用途不同而归入不同的品目。

【案例1】熨烫机器

同为熨烫纺织布料或服装的机器,因其工作原理和结构不同而归入不同的品目:滚筒式的熨烫机器归入品目84.20项下,平板式(非滚筒式)的熨烫机器则归入品目84.51项下。即对于熨烫机器进行归类时,首先要判断这类商品的结构属于哪种类型。其归类流程如下:

有时商品的结构相同或相似,但其用途不同也会出现不同的归类结果。如下面的案例。

【案例2】滚压机器

结构均为滚压式(即由两个及以上平行的圆辊组成的)机器,但因为加工对象不同而归入不同品目:用于滚压纸张(如滚压花纹)的机器归入品目84.20项下,用于滚压金属的机器(又称轧机)归入品目84.55项下,用于滚压玻璃的机器则归入品目84.75项下。所以在对滚压结构的机器进行归类时,要根据其加工对象来确定归类。其归类流程如下: 

上述三类机器从结构上判断虽都属于滚压机器,但严格说来,它们从性能要求上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它们不具有通用性。例如,用于滚压金属的轧机不能滚压玻璃。

【案例3】草坪用割草机

同为草坪用割草机,根据工作原理和结构不同可能归入不同的品目。

割草机属于品目84.33的品目条文中列名的商品,但不是所有的割草机都归入该品目。只有符合品目84.33注释中所描述的割草机的结构和工作原理时,才归入该品目。品目84.33的注释中规定:通常装有一个平卧式刀杆及一些部件,可利用钉齿在刀杆指头之间振动而进行切割;或者装有外缘带刀片的转盘或滚筒。

目前常见的草坪用割草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手扶式的割草机;另一种是线式割草机。

手扶式割草机(图1)

线式割草机(图2)

手扶式割草机的结构是装有水平旋转刀片,以切割贴近平卧刀片的青草,工作时用手推行前进,工作效率较高,主要适用于大面积的草坪割草。它符合品目84.33注释中描述的“割草机”,所以将此种类型的割草机归入品目84.33项下。

线式割草机是通过高速旋转的带有尼龙绳的圆盘进行割草的,工作时用手提着操作,主要适用于修剪沿墙壁、路缘生长的,凸凹不平的及小面积的草坪。从其结构判断,属于手提式工具,应按手提式工具归入品目84.67项下。《品目注释》中对品目84.33的规定也将此类割草机排除: 

本品目(指品目84.33)不包括修剪草坪,割去沿墙壁、路缘或灌木下生长的青草等用的便携式机器。这些机器在其轻便的金属架内装有内燃发动机或在其金属手柄上装有电动机,其切割装置通常由一根或多根细尼龙丝组成。这种机器应归入品目84.67。

其实,上述两种商品只有在用中文名称时才会出现归类错误,而使用英文名称是不会出现类似错误的。在中文里两种商品都称为“割草机”,但在英文中两种商品的名称却不同,品目84.33的“割草机”对应的英文是“Mower”,品目84.67的“割草机”对应的英文是“Portable machine for trimming lawns”。或者说,在英文中只有图1所示的商品才称为“Mower”,图2所示的商品根本就不能称为“Mower”。

【案例4】离合器分泵

该商品由液压油的进出管道和运动活塞及其缸体组成,工作原理为驾驶员踩下离合器踏板,推动离合器总泵的活塞运动,产生的压力通过液压油管路传递至离合器分泵,随即推动分泵内的活塞使离合器切断发动机传递至变速箱的动力。

离合器分泵

【归类分析】

从分泵的结构和工作原理看,离合器分泵并不属于液体泵,而是相当于一个液压缸。离合器总泵是将脚踏离合器的机械能转换为液压能,而离合器分泵是将液压能转换为机械能。离合器分泵符合品目84.12项下液压缸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直线作用的液压动力装置归入子目8412.2100。

该商品的名称中含有“泵”,但不能按“泵”来归类,从其工作原理上判断,它不属于泵的范围(即将机械能转换为液压能),所以商品名称不能作为归类的依据,确定商品归类的主要因素是商品的结构与工作原理。

特点二

机电商品的更新换代快、新产品多、归类决定多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机电商品更新换代快,新产品的种类也多。新产品不可能一研制出来就在《协调制度》中列目,只有当其贸易量达到一定数量时才对该商品列目,所以说《协调制度》的列目总是落后于科技的发展。对于多数新产品来说,由于未在《协调制度》中列目,刚出现时又不完全了解它的工作原理、结构和功能,所以在实际归类时产生的疑难商品就多,海关归类部门作出的归类决定就多。

例如,目前较为流行的VR(Virtual Reality,虚拟现实)眼镜,在《协调制度》中并没有列名,在实际归类中,有的按游戏用品归入品目95.04项下,有的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电气设备归入品目85.43项下,也有的按眼镜归入品目90.04项下。当然,它们各自的功能有些不同。

又如,光纤连接器在2007年版《协调制度》之前是没有列名的。各国海关对该商品的归类较为混乱,有的按材质归入不同品目,即塑料制的光纤连接器归入品目39.26项下,陶瓷制的光纤连接器归入品目69.09项下,铜合金制的光纤连接器归入品目74.19项下;有的依据归类总规则四按“电气连接器”的最相类似品归入品目85.36项下。后来随着光纤通信在通信行业中的普遍应用,光纤连接器的贸易量逐年增多,为解决上述归类的争议与不一致,世界海关组织在200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时新增子目“8536.70 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或光缆用连接器”。

特点三

机电商品归类的归类结论有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在运用某些注释和归类总规则二(一)确定归类时,某些观点或结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例如:

1.在运用第十六类注释三确定商品的主要功能时,不同专业背景的人员从不同角度观察商品的功能时,判断得出的主要功能就有所不同,从而归类结论就不一致,此时的归类结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2.在运用第十六类注释四对“功能机组”归类时,由于《协调制度》规定“功能机组”中只包括起主要功能作用的机器或机组,而不包括执行辅助功能的机器或器具。由于“主要功能”和“辅助功能”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不同专业背景的人员从不同角度观察也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归类结论就不一致,此时的归类结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3.在运用第八十四章注释七对“多用途机器或器具”归类时,确定机器的主要用途时,不同专业背景的人员从不同角度观察商品判断得出的主要用途是不同的,归类结论就不一致,此时的归类结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4.在运用归类总规则二(一)对缺少部分零部件的不完整机器,判断其是否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时,不同专业背景的人员从不同角度观察判断商品基本特征的标准也会不同,此时的归类结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在归类结论具有一定争议的情况下,为保证商品归类的唯一性和准确性,此时可采用归类专家投票表决的方式解决。

【案例1】多功能一体机(具有打印、复印、传真功能)

具有打印、复印、传真多功能的机器在品目84.43的条文中已有具体列名,但是在2007年版《协调制度》之前,这类商品归类的困难较大,引起的归类争议较多。对于单一功能的机器很容易确定归类,具有打印功能的机器归入品目84.71项下,具有复印功能的机器归入品目90.09项下,具有传真功能的机器归入品目85.17项下,但是对于具有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的机器在归类时首先要确定其主要功能,确定主要功能的标准有一定的主观性,当不能确定其主要功能时则从后归类。各国海关大多从本国利益出发,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来判断该商品的主要功能,引起的归类争议较多,所以世界海关组织为了解决这些归类争议,在200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时将具有上述多功能的机器在品目84.43的条文中具体列名,并增列子目“8443.31  具有印刷(打印)、复印或传真中两种及以上功能的机器,可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网络连接”,从而使原来的归类争议得到圆满解决。

特点四

部分归类结论随着对商品认识的深入也在不断变更

对于一个特定的商品来说,《协调制度》要求它的编码是唯一的,但有时随着对商品认识的加深和对《协调制度》列目结构及注释的深入理解,部分机电商品的归类结论也在不断变化、更改。

【案例1】集线器和路由器

这是世界海关组织品目变化的案例。集线器和路由器归类的变化过程:品目84.71→品目85.17。

集线器和路由器均属于计算机网络通信用的设备。它们属于计算机的部件还是属于通信设备?在200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时,世界海关组织认为它们是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部件,应归入品目84.71项下;但在200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时,世界海关组织又认为它们虽然用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但同时也是用于计算机网络间通信的设备,其主要功能还是以通信为主,所以又将这两种商品从品目84.71项下转移至品目85.17项下。

【案例2】汽车防盗报警器

这是本国子目变化的案例。汽车防盗报警器归类的变化过程:品目85.31→品目85.12。

汽车防盗报警器属于防盗报警装置。防盗报警装置在品目85.31的条文中有列名,当时我国在该品目项下列有本国子目“8531.1010  机动车辆防盗装置”,所以 “汽车防盗报警器”归入子目8531.1010项下。但后来随着对品目85.31和85.12的条文及其注释的研究,以及对该商品工作原理的进一步了解,认为“汽车防盗报警器”属于机动车辆的信号装置,机动车辆的信号装置属于品目85.12条文中列名的商品,而且在品目85.31的条文中已将品目85.12的商品排除,所以我国从2008年起删除原子目“8531.1010  机动车辆防盗装置”,并在品目85.12项下新增本国子目“8512.3012  防盗报警器”,即该商品由品目85.31项下转移至品目85.12项下。

【案例3】太阳能电池板模组

这是美国海关归类裁定变化的案例。太阳能电池板模组(又称阵列)归类的变化过程:品目85.01 → 品目85.41。

太阳能电池板模组。该商品由72片单晶硅光电池组成,这72片光电池相互连接后安装构成电池组件。电池组件还包括旁路二极管(Bypass diodes)。这些旁路二极管的作用是使电流直接绕过背光的光电池,以减小电压损耗。当有背光的光电池时,这些旁路二极管将导通,使电流避开背光的光电池而直接流经旁路二极管,以避免消耗太阳光已转换的电能。该光电池组件的最大输出电压是175瓦。

太阳能电池板模组

美国海关认为,该商品由一系列的光电池组成,光电池归入品目85.41项下,而且《品目注释》中对品目85.41的规定提到: 

本品目也包括不论是否装在组件内或组装成块的太阳电池。但本品目不包括配有元件,直接为电动机、电解槽等供电的电池板及电池组件,不论所配元件如何简单(例如,用于控制电流方向的二极管)。

本商品由于装有控制电流方向的“旁路二极管”,属于已配有元件的太阳能电池,所以不归入品目85.41,而归入品目85.01项下。并于2009年1月9日做出归类裁定(ruling NY N047472美国海关ruling编号,类似于我国的归类决定编号,后文不再一一标注。):按输出功率不超过750瓦的直流发电机归入子目8501.31项下。

但后来随着对《品目注释》和该商品结构的研究与分析,认为该商品虽然配有元件,但还不能直接为电动机、电解槽等外部负载(External load)供电,该商品输出的电能一般还要通过逆变器将其转化为交流电后,才能直接为电动机、电解槽等外部负载供电,所以认为它不属于《品目注释》对品目85.41的规定中排除的商品范围,仍属于品目85.41项下的商品。于是在2010年3月3日又做出归类裁定(美国海关ruling HQ H084604):将该商品按“组装成块的光电池”归入子目8541.40项下,同时废止原归类裁定(美国海关ruling NY N047472)。

以上内容来自图书

《机电商品归类方法与案例评析》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包括机电商品归类的基本方法、典型案例的归类分析与点评。

书中共有近140个典型案例,且每个案例均包括归类分析和点评。案例来源于已有的归类决定、海关的归类指导意见、世界海关组织的归类决定、美国海关的归类裁定、部分企业提供的具体进出口商品等。

本书以树形图的形式归纳了机电商品的列目结构和规律,书中插入了大量直观的商品实物图、原理结构图、示意图,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商品本身。

作者简介

温朝柱,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海关总署归类技术委员会委员、审议分委会委员,归类技术委员会机电组和国际组成员。自1995年硕士毕业后一直从事商品归类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出版作品有《进出口机电商品归类手册》《进出口商品归类基础与训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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