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为什么总是惊人的相似?因为历史中的人在变,但观念却没有变。肉身进入了 21 世纪,思想可能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年初武汉突如其来的疫情,让全国上下高度紧张,除了应对疫情的紧张之外,还有那些各种对价格莫名其妙的紧张和控制。彼时到处可见对涨价喊打喊杀的报道,好像不对涨价问题表个态都跟不上形势落伍了似的。武汉方面刚刚解封,全国疫情趋于平稳的时候,北京又出现了新的情况,气氛再度紧张起来。让我没想到的是,对待涨价问题还是这么敏感,竟然成了一个 G 点问题。比如有司强调的,「要全力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加强调度,及时组织货源,加大二级市场、社区菜市场补货力度。加大监管力度,对借疫情哄抬物价的要露头就打。」果不其然,就是有不会看脸色的。北京有个个体户,竟然将进价 1.3 元一斤的土豆,提高到 6 元/斤来卖。这售价除以成本都快等于 5 了,这么大的「暴利」,还是在疫情期间涨价,不罚你罚谁?有关部门说,进销差价率分别达到 130.77% 和 361.54%,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所列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所以准备对他罚款 10 万。重点一:6 月 10 日买的土豆 1100 斤,一斤 1.3 元。到了 15 日还剩 150 斤,分等级销售,一斤 3 元的和一斤 6 元的两个等级。假如这 150 斤,对半分。6 元一斤的一共 75 斤,总共可以卖个450 元,获利352.5 元。3 元一斤的可以获利 127.5 元,加起来总共获利 480 元。重点二:前面卖的土豆还有 5 元/4斤卖掉的,也就是 1.25 元一斤,比进价 1.3 元是亏的,卖了多少未知。诚实一点,咱们是不是不能只盯着人家最后那 150 斤的价格?更何况,那还仅仅是一个叫价,能不能卖出去还是另外一回事?或者干脆我们这样来计算一下吧,假设这位个体户的土豆都卖出去了,每一种等级都是按照重量来平均计算。也就是前面不同价格的平均分一下,算一个大概的数字。前面那三种价格,每一种(1100-150)÷3=317 斤。卖 1.25元一斤的,亏了 15.85 元;卖 2 元的赚了 221.9元;卖 2.5 元一斤的赚了 380.4 元。352.5(卖6元/斤的)+127.5(卖3元/斤的)+380.4(卖2.5元/斤的)+221.9(卖2元/斤的)-15.85(卖1.25元/斤的)=1066.45 元。也就是,这 1100 斤土豆总利润是 1066.45 元,平均每斤赚 0.97 元,利润率 75%。各位读者请看清楚,这个数字和有关部门强调的,进销差价率分别达到 130.77% 和 361.54%,有着天壤之别。这个 1100 斤土豆完整的利润率,即便是按照价格法的规定来卡,我估计也没什么问题吧?别忘了,个体户还有摊位费、卫生费、税费,还有人家的人工成本和时间成本呢?就这么点钱,开罚单的手怎么能写的下去呢?怎么好意思呢?这些计算初中水平就够了,至此我们也没有强调什么经济学的逻辑,只需要简单的基本常识,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个处罚完全是莫名其妙。完全是出头鸟挨了第一枪,问题还是被举报的。举报的人也是,这么互相伤害有意思吗?看到人家要价高了就说是哄抬物价,但你怎么没看到人家亏本卖的时,还是在平抑物价呢?说好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呢?这么快就忘了吗?忘没忘我们不知道,咱也不敢问。但可以确定的是,对于市场和价格的作用从来就没有正确对待过。这个小个体户他也不想做亏本生意,进价在那摆着,他还不是亏本卖了一些?就是那些执行公务的人员,假如他们要卖自己家在北京的房子,会去参考 20 年前买房子的价格吗?如果按照他们今天处罚个体户的逻辑,自己卖房子要参考当时买房子的成本。但是,如果他们真要参考买房子的成本,恐怕他们卖房子的利润率要远远高过这个个体户卖土豆的利润率。真实情况也许没有那么巧合,但每天北京都会成交大量的二手房,他们要不要去看看那些卖房子的价格和买房子时候的成本,是不是也要算算进销差价率呢?房子是这样,更不用说什么烟草、茅台的价格和成本了。不谈那些具体的规章制度和条条框框,就这几个单纯的逻辑问题,这个处罚就完全不应该。2 月份的新闻标题,「湖北一药房被罚:0.6元进价口罩卖1元 涉哄抬价格」。历史为什么总是惊人的相似?因为历史中的人在变,但观念却没有变。烦请帮忙转发本文,也许并希望现在这个「拟处罚」可以变成「不处罚」。 2020年06月18日 —————— 题图:Maurice Prendergast,The Orange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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