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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五十五期:遗产的处理(第四篇)

 谁知哪片云下雨 2021-01-07

遗产的处理

今天我们聊的是遗产的处理问题。在共同继承的时候,由于遗产是继承人共有的,必须经过分割遗产才能归继承人单独所有。

第   四   篇

-THE FOURTH-

06

遗产债务的清偿

什么是遗产债务?遗产债务的范围有多大?遗产债务清偿原则是什么?谁来负责清偿?这是在遗产债务清偿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什么是遗产债务

首先一定要注意遗产是以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划分的,继承开始以后的财产变化不属于遗产,因此遗产债务只能是继承开始以前,被继承人所负担的债务,在继承开始以后发生的一些债务,不属于遗产债务。继承开始以后发生的遗产债务为继承费用,比如我们上次提到的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这就是因为继承发生的费用。还有丧葬费,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因为安葬被继承人发生的费用属于丧葬费。丧葬费不属于遗产债务,因为这是继承以后发生的。

有些是构不成债务的,比如遗赠扶养协议,本来扶养人就负有生养死葬的义务,这跟遗产没有关系。如果你最后取得遗赠的财产,然后还用被扶养人的其他财产来支付安葬费用,这就不行了。实际上遗产债务就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下的、应当由他负责清偿的债务。首先这是他欠的,以他的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这是他负担的。特别强调的是应当由他负责清偿的债务,有一些债权是他欠下的,但是不应当由他来还,这不应该属于遗产债务。

比如被继承人生前因为自己生活困难,为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所欠下的债务,这算不算他的债务?这个费用应当由扶养人支付,谁应该养他谁应该支付费用,你不付他没有办法自己去借钱来付,这就不算他的债务,实际上这是扶养人的债务。再比如,被继承人生前因为他儿子生病就借钱给成年儿子治病,这笔债务就应该由他儿子来还,因为他已经没有抚养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是有抚养义务,或者是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现实当中的情况是儿子病了住院需要钱,他赶快帮忙借钱,他借钱的时候是以自己的名义借的,后来把病治好了,这笔债务不属于遗产债务,尽管是以他的名义欠下的,但本来就不应当由他来负担,这里一定要区分开,不仅要以他的名义,而且还应当由他来清偿的。

确定共同债务的范围

被继承人的债务还包括被继承人在其他的共同债务当中他应当负担的部分债务。我们讲遗产的时候谈到过,共有财产当中他应当得到的那一份,应该分出来,这也属于他的遗产,遗产债务也是这样的。如果其他人在共同关系当中负担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应该负担的部分也是属于遗产债务。共同债务主要有三块:一是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家庭共同债务;三是合伙共同债务,与他人合伙的时候欠下的债务。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主要是这三部分。

共同债务什么时间清偿

之前我们提到过,一般应当是在遗产分割以前清偿,遗产分割以后再清偿也可以,这就涉及到谁来清偿。如果遗产分割以前清偿,那就是遗产管理人的事情。遗产管理人要清偿债务首先要把债权弄清楚,遗产管理人发布公告、由债权人来申报,就是为了弄清楚有哪些债务。

遗产债务清偿的规则有哪些?这一点我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的规定比起《继承法》的规定来讲,有一条《继承法》是没有的,即:清偿遗产债务“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这是《民法典》新规定的一条,《继承法》中没有这一条。遗产清偿规则中增加了要保留双无人员的遗产份额,不论你有多少遗产债务,不论这些资产够不够清偿遗产债务,首先要把双无人员应当有的必要遗产保留下来,先要保留必要的生活费,遗产债务才能清偿,这是新的规则。

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有限清偿责任,所以清偿遗产债务以继承人得到的遗产实际数额为限,超过遗产实际数额的可以不予清偿。继承人放弃继承不承担清偿责任,那接受继承呢?我们国家没有区分有限接受和全部接受的问题,只要接受继承就应当负担清偿债务,但是以遗产的实际价格为准。接受继承的遗产是50万元,债务是60万元,他只负责清偿50万元,对多出来的10万元可以不予清偿,所以清偿是有限清偿,并不是传统的父债子还。现在我们社会中经常宣传一些父母死亡了,生前借了多少债,他的亲人多少年以后把钱还清了,这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也是一种讲诚信的行为,但是这不是法定的,完全可以不还,自愿还的不受限制,自愿清偿的当然是可以的。

还有一个规则需要注意的是,执行遗赠不能影响遗产债务的清偿。遗赠是遗赠人将他的积极财产给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不能赠给债务,只能是积极资产,换句话说被继承人只能把自己剩的积极财产赠给别人,任何财产必须是清偿遗产债务以后剩下的才能成为你的积极财产。你有100万元的财产和110万元的债务,这都不够还债务的,哪还有别的财产赠与别人?因此只能在清偿债务以后才可以进行遗赠。如果没有清偿债务就遗赠了呢?后来因为执行遗赠债权人不能受偿了怎么办?我比较同意债权人有权追回执行遗赠的财产,这相当于赠了别人的财产,债权人可以追回来的。

遗产清偿的顺序

遗产清偿的时候首先把非遗产债务先清偿。安葬费用属于债务的时候优先清偿,安葬费不属于债务的时候不清偿,应该从遗产当中先支付安葬费用,因为死者为大。再是继承费用,继承费用相当于公益费用,应当优先支付。然后还的是被继承人应该缴纳的税款,这是他生前欠的税,这是公法上的债务。我们国家现在还没有规定遗产税,如果规定了遗产税,要注意遗产税不能这个时间还,这是被继承人生前欠的税,遗产税就是从遗产当中出的,属于遗产债务。

剩下的就是私债务,债务可能有各种,包括合同债务、侵权责任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债务、不当得利债务等。不论什么原因发生的债务,债务有一个特点是平等性。怎么才能打破债务的平等性?设立担保。有担保权的债权优先受偿,在遗产清偿里要注意,有担保权的遗产债务首先受偿,没有担保权的遗产债务平等受偿。如果遗产很多都够清偿了,那就无所谓了,不够清偿的时候要平等受偿。

遗产债务的清偿人是谁

如果在遗产分割以前,应该清偿遗产债务的是遗产管理人,他负责管理就要负责清偿。如果遗产分割以后,没有清偿债务就分割了,这时候的清偿人是继承人,继承人应当负责清偿。我们反复强调继承人清偿的时候负有限清偿责任,只是以他取得的遗产份额为限度来负责清偿,超过的部分不负责清偿。法定继承人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谁来负责?按照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是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所受财产的比例负责偿还。清偿人是继承人,继承人取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或不能清偿的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按照所得的比例负责偿还。

07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没有指定遗赠,没有受遗赠人来接受,或者有受遗赠人全部放弃了,大家不接受遗赠;也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这种财产就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财产在确定是不是无人继承的时候,首先要寻找继承人,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要负责帮忙寻找继承人,要发出公告看看是不是就是无人继承,这就相当于这份财产是无主财产。《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认定无主财产的程序规定,我们可以按照这个要求发出公告寻找,最后确定找不到遗产继承人和遗产受遗赠人,这时候的遗产归谁?这就是无人继承和无人受遗赠财产的处理问题。

《继承法》中规定的是归国家,生前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民法典》仍然沿用了这项规定,但是这次《民法典》强调归国家的时候,遗产要用于公益事业,《继承法》中没有讲这个。实际上这个在实务操作中有很多的麻烦,归国家归哪一级?烟台有一个人死亡了,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这份财产归国家,归财政部吗?我们国家的财产是分级管理的,具体给哪一级财政?我觉得应该给地方,而且我主张不应该归烟台市财政,应该归被继承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比较合适。用于公益事业你怎么知道它用到哪里去了?必须要有财务公开制度,这项规定是《民法典》的创新之处,跟以往是不同的,也是很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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