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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五十四期:遗产的处理(第二篇)

 谁知哪片云下雨 2021-01-07

遗产的处理

今天我们聊的是遗产的处理问题。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即为遗产,被继承人死亡了,他就不是民事主体,这时遗产的主体是谁?这就是遗产的法律地位问题。

第   二   篇

-THE SECOND-

03

遗产的保管

遗产管理和遗产保管是不同的,原来《继承法》只规定了遗产保管,而没有规定遗产管理。这次《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管理制度,但是《民法典》中仍然有一条规定了遗产保管,这一条仍然是原来《继承法》里规定的。这一条强调的是遗产保管人的保管义务,遗产保管人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占有人。他是根据什么占有的,这是无所谓的,但是占有人要有保管义务,如果因为他保管不善,造成他占有的遗产受到损害,这是需要负赔偿责任的。

如果遗产保管人是非继承人,他当然应该及时地把占有遗产返还给继承人,或者交还给遗产管理人。如果占有人是遗产继承人呢?继承人的占有跟非继承人的占有是不一样的,继承人的保管和非继承人的保管是不同的,非继承人的保管是给继承人保管的,是为他人利益的保管,而不是为自己利益的保管。继承人的保管,既是对自己利益的保管,也是对他人利益的保管,因为这是遗产,他是继承人,他有权利取得遗产,保管的义务和性质是有所区别的。

作为遗产的保管人只有保管义务,不能藏匿财产、隐瞒财产、截留财产。如果你是非继承人的占有,将来属于侵害遗产,继承人可以要求返还。如果是继承人之间隐匿财产、转移财产,将来分遗产的时候可以不分或少分。这里我特别强调一点,遗产保管人有协助债权人清偿以遗产清偿债务的义务。比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放弃继承不负清偿义务,既然继承人放弃继承就不负责清偿债务,但是若继承人作为遗产保管人占有遗产,债权人请求以遗产保管人占有的遗产清偿债务的时候,遗产保管人应当予以协助,这是很重要的一点,特别是单独继承的时候会出现这种情况。

04

转继承

原来《继承法》中没有规定转继承制度,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转继承,实务当中是承认转继承,这次《民法典》在遗产处理中正式规定了转继承制度。转继承指的是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以前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他的继承人来继承。转继承就是把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那份遗产,转给他的继承人来继承。转继承实际上是发生了两次继承,继承人死亡了,继承人继承了,继承人死亡还没有分遗产,他又死了,从而又发生了继承,这就是二次继承(连续继承)。

转继承中最重要的问题是转继承的性质问题。转继承人继承的是什么?一种观点认为,转继承人继承是继承权的问题,继承人死亡时没有行使继承权,没有分割遗产就死亡了,他的继承归他的继承人继承。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这不是继承权问题,这是遗产分割请求权的问题。遗产份额是死亡的继承人的,他已经得到这份遗产份额,只是还没有落实到具体的遗产上,但是份额他已经取得了,遗产份额构成了他的遗产,然后由他的继承人具体参与分割。

不同观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死亡以后、遗产分割以前,继承人死亡了,继承人得到的遗产份额是不是已经成为继承人的遗产?如果继承人得到的遗产份额已经是他的财产,因此如果继承人有配偶的时候,这份遗产其中的一半应该是他配偶的,这就构成了共同财产,应该拿出一半给他的配偶,剩下的一半由他的继承人具体分割。如果不是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人死亡后相应财产就不会构成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存在分给其配偶一半的情况。目前来看,继承人继承的这份遗产会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人继承了共同财产份额,继承人死亡后又发生继承。

转继承是遗产处理当中的问题,比如受遗赠,受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后死亡了,接受遗赠的财产就已经成为受遗赠人的财产(受遗赠人没有接受遗赠则不是受遗赠人的财产)。受遗赠人还没有请求受遗赠财产,遗产管理人也没有人主动向受遗赠人交付财产,这份财产由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来继承。遗嘱继承也会出现这种情况,遗嘱继承人只要没有放弃继承,这期间他死亡了,他应继承的那份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去继承。这是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受遗赠中都会发生的一个问题,《民法典》的规定跟原来司法解释中的区别是有个但书条款:“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比如都没有遗嘱的时候,才由他的法定继承人去继承。如果有遗嘱就按照遗嘱来处理,继承人立了遗嘱,继承人的遗产将来给谁,这就按照遗嘱来执行,就不属于法定继承了。这个但书条款跟原来的司法解释不同,遗嘱中有安排的,就不能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转继承跟代位继承是不一样的,代位继承纯粹是法定继承当中的制度。代位继承中的被代位继承人是在继承开始以前死亡的,死亡了就不能行使继承权了,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由代位继承人享有。代位继承人取得的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因此代位继承人应该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因为被代位继承人死亡了,死亡了就没有继承权,他原来的继承地位由代位继承人去继承。

现在我们法律中的代位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有所不同。被代位继承人第一顺序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第二顺序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两个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是不一样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是其晚辈直系血亲,这个概念强调的是没有辈数限制,儿子死了孙子继承、孙子死了重孙继承、重孙死了玄孙继承,只要是被代位继承人他的晚辈直系血亲就可以,不受代数限制。如果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死亡了,代位继承人只是兄弟姐妹的子女。比如被继承人的兄弟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了,被继承人的兄弟有个子女(也就是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可以代位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已经死亡了,侄子、侄女的子女是不能代位继承的。这个规定很明确,只限于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而不是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在基于自己的权利去继承遗产。转继承是分割遗产。继承人已经继承了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就属于接受继承,接受遗赠就属于受遗赠,只是没有分割。转继承是分割遗产,而代位继承是继承遗产,转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的地位不一样,不要把两者混淆。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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