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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四十五期:保理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第一篇)

 谁知哪片云下雨 2021-01-08

保理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


今天我们主要谈两个合同,一是保理合同,二是物业服务合同。

第   一   篇

-THE FIRST-

01

保理合同

这次《民法典》将保理合同规定为典型合同,在《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对于保理合同是不是作为典型合同的问题,大家是有争议的。一开始征求意见稿里没有保理合同,但是有个商业特许经营,后来加上了保理合同,有不同的意见。

有的认为,保理合同本身是债权转让就可以解决的,不具有典型性。但最后我们还是增加了保理合同,把“商业特许经营”去掉了,增加了保理合同,主要是保理协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保理行业这些年的发展,在实务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所以这次《民法典》中增加了保理合同。

实际上,保理合同属于经营服务类,从体例上讲,它是放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后面。从保理合同来讲,一方是债权人转让债权,另一方是提供保理服务。债权转让中的债权只限于金融债务(货币),应收账款债权。债权人转让的应收账款,可以是现有的,也可以是将来的,它不限于已经发生的和将来发生的。从保理这方面来讲,它提供的保理服务是资金融通,资金融通实际上就是债权转让的价款。再是应收账款的催收或者管理,应收账款的担保付款。保理合同当中必须要有两项以上的保理服务内容,融通资金、应收账款的催收、应收账款的管理、应收账款的担保付款,这四项要有两项以上才构成保理合同。

为什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里有追索权或没有追索?如果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的,保理人可以干什么?如果没有追索权的可以干什么?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保理人担保取得应收账款,债权人可以按照约定回购应收账款。有追索权的保理人,可以要求债权人把本息还给你,或者你可以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有追索权的,把应收账款给保理人,你不能全部留下,你还是需要给债权人,你需要扣除本息和其他费用,剩下的你还需要给债权人。如果没有追索权,应收账款的债权就是你的,你将来只能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让债务人把钱还给你,把应收账款都给保理人。

保理合同中还有一个问题,保理合同是涉及到第三人,即为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交易关系,就是发生应收账款的基础交易关系,因为这涉及到债权转让。债权转让以后,受让人就成为债权人了,债权人就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在保理合同中是利害关系人,涉及到他将来向谁清偿的问题。

债权转让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签订转让合同,债务人没有参与。这种情况是需要通知,通知以后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另一种情况,转让合同本身是跟债务人一起订立的,他是知道的,这当然不存在通知的问题。因为他本身就参与了签订合同,他知道这件事情。

《民法典》中对保理合同的两种情况作了规定:第一种情况是债务人参与订立了保理合同。这种情况下,如果你虚构了交易,虚构了应收账款,那该转让协议对债务人仍然是有效力的。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实际上道理很简单,这就相当于诈骗,你仍然要承担付款责任。但是有一个例外,保理人知道的例外,保理人知道这是假的,你还接受,这当然不能认可。

第二种情况是债权人让约通知,通知以后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才向受让人清偿。谁通知?我们以前讲债权转让,当然债权人需要通知,受让人可不可以通知?受让人也可以通知。

这次的保理合同中就规定了这一条,保理人通知的时候应该怎么办?保理人通知的时候需要标明保理人的身份,并附上保理合同。这种情况下,才能对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发生效力,以后债务人就不能向债权人清偿了。

保理合同的标的是应收账款的债权,而且它不限于现有的,还包括将来可以发生的,将来发生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础交易。如果改变了基础交易关系呢?我原来约定给你供货,每个月供100件货物,价款100万元。现在我给你供40件货物,债权就减少了,怎么能保证这点不变?保理合同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以后,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变更基础交易,不能变更不利于保理人的交易条件,但是有利于保理人是可以的。

最后,保理合同中规定的多重保理的效力问题。多重保理就是债权转让的多次转让。一般债权的多次转让,后面的转让肯定有瑕疵。但是保理是不相同的,保理人不是把全部债权都转让给你,不是买断的关系。

多重保理怎么来清偿?哪个保理人先行使权利?这次保理合同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首先是登记,有登记的和没有登记的,当然是登记的优先;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都没有登记的,按照债权转让通知的顺序;如果都没有登记,也确定不了通知时间,那就按照融通资金的比例,或者按照服务报酬的比例来受偿。保理合同就是债权转让,所以最后它加了一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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