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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故意买小内衣,新娘退婚?退婚时彩礼要退吗?

 昵称VDGw4ffW 2021-01-08

最近"新郎因买内衣不合适迎亲被拒"的视频,想必不少人都看了吧?

1月2日,贵州遵义一对新人准备举办婚礼,因新郎给女方买的内衣买小了一号不合身,新娘父母到场发飙,拒绝出亲,新郎苦求无果后当场退婚的事上了热搜。这下也让广大吃瓜群众们彻底吵翻了,有人说是因为男方的态度粗暴,也有人说是因为女方太作,还有人质疑女方父亲的做法。

视频一发引起很多网友的愤怒,舆论一遍倒的说女生在结婚这天太作了,不知好歹什么的,甚至有人说新娘是在骗婚骗彩礼! 

别慌!根据小编多年吃瓜的经验,这种事情肯定会有反转,先静待两天再说。果不其然,没多久反转就来了。先是新郎在网上发文,对于新娘家因为一件内衣而大动干戈拒绝发亲的行为表示了愤怒和委屈。小编简单总结下:

“内衣尺码是由女方提供的;男方给了女方2万买衣服钱,最后得知她们没有买,男方家才给女方买了那一身;女方称内衣不合适要求男方买新的,男方积极主动配合,由于当时24点已过买不到;男方称可以将内衣钱折现给女方,遭拒绝;因男方买不到合适内衣被女方父亲大骂,媒人沟通后无果;接亲时,男方想与新娘沟通遇障碍,乐队还被女方亲戚打了。”

看到这里,小编就记住了俩字:内衣!到底是一件具有什么魔力的内衣,能摧毁一场婚礼?我到要看看这件内衣多好看。

小编吃瓜后得知,此内衣并非简单的一件内衣。原来在贵州当地有个民俗,叫做“从头礼”。结婚时男方要给女方从头到脚、从内到外买全套的衣服和鞋,是对新婚夫妇的美好寓意。从男方的解释看,就是买错了内衣这种小事,女方却不依不饶无理取闹。可事情真的这么简单吗?随后,新娘的表哥也在采访里解释了,为什么家里这么在乎一件小了的内衣:

原来,婆家明明知道新娘的尺码,还是给新娘买的最小号的。而且新娘之前曾提出怕不合适要和婆婆一起去买,但被婆婆拒绝了。而且这件内衣小还不是小一点,而是市面上最难买到的最小码32码,也就是说即使是去买,大部分商家是没有这个最小码的(需要非常非常非常瘦的人才能穿上)。由此新娘家怀疑婆家是故意这么做的,才要求婆家道歉,否则拒绝发亲。

按照当地的意思,认为婆家是在给新娘“穿小鞋”。内衣买最小号,寓意就是女方进门后要穿小鞋、小心做人。由此娘家很上火,加上内衣争议的时候,男方的语气和态度也不好,让女方穿旧的。甚至婆婆讲出了“不想结就退彩礼,收多少退多少”的话。第二天上门迎亲的时候,男方的迎亲队伍里有人起哄,喊出“不嫁就退彩礼”的话,导致双方矛盾彻底激化,差一点打起来。最终女方家长拒绝迎亲,婚礼最终没能正常举行。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都说对方亲友先打人了,但都没有提供有效证据……

新娘的父亲澄清,男方彩礼给了88000元,他添足10万元陪嫁,他们根本不是为了钱。新娘说,从开始纳彩礼两家就有意见,到后来新郎买结婚穿的衣服没有完全征询新娘意见,导致矛盾积压。1月6日,新娘表示,夫妻已协商离婚,已退还全部彩礼和其他费用。

在整个时间中,最令小编震惊的就是这个彩礼在这场婚礼上的重要程度。当婚礼发生了问题后,相比这对小情侣四年的感情走向,双方家庭都更关心彩礼的走向。一个着急要,一个着急还。

在吃这个瓜的时候,小编还顺手吃到了另一个瓜。

案例:分手后要求返还彩礼和送的首饰

杨先生和李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半年后,两人在老家举行了订婚仪式,并在当天购买了价值11000元的首饰,和一部价值4300多元的手机给李女士。

随后,两家人按当地习俗,杨先生付了李家彩礼20600元、礼品若干。1个多月后,两人按习俗举办了婚礼,期间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可没过多久,两人就因感情不合分手了。分手后,杨先生将李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彩礼现金以及购买的首饰戒指、耳环、吊坠等。可李女士认为,两人之所以分手,原因在于杨先生,两人订婚时确实购买过价值11000元的首饰,但自己也出资,且首饰应当属于赠与物品。

法院判决结果:

本案中,李女士与杨先生举办了订婚仪式,并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杨先生要求李女士返还彩礼应予支持。

据此判决,价值11000元的首饰属于彩礼,李女士返还杨先生为其购买的首饰戒指、耳环、吊坠、手链的价款11000元,并返还现金20060元。

什么?送的首饰还能要回来?

爱情没有了,珠宝何去何从


情情爱爱是人之常情,在谈恋爱的时候,情侣之间总是互相赠送礼品以表达爱意,其中,首饰之类的贵重物品也并不少见。但是,在爱情中的人总是盲目的,当热情慢慢退却,一些问题也就渐渐展现出来,这时就会发现双方三观不合等问题,那么吵架吵得凶了,也就到了分手的地步。有的甚至是个谈婚论嫁临结婚了闹分手。

那么分手以后,为了挽回经济损失,一方会主张拿回送出的首饰等贵重礼品。但是,并不是说对方主张还了就一定要还,也不是说一概不还,具体还是要视情况而定。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就上述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从法律层面上进行了明晰。

彩礼表现为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付金钱或礼品;另一方以同意缔结婚姻为前提,接受对方赠送的金钱或礼品。

对一些地区的人来说,彩礼是结婚过程中不小的一笔开支,这笔钱在什么情况下能要回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咱们分为恋爱阶段、订婚阶段来具体聊聊——

1、恋爱期间

为增进感情、递进关系而赠送的日常小额礼物,属于一般赠与。赠与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赠与物交付给对方之后,不能要求返还。例如赠与化妆品、生活用品、零花钱或者“520”、“1314”的微信及支付宝红包。

若是以结婚为目的或者因婚约赠送财物,则不属于一般赠与,而是附条件赠与。也就是说,男女双方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解除婚约的,那么增与的条件就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但若赠送的贵重物品不属于彩礼,也不是出于结婚的目的,就属于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一般不能主张返还。

然而,在恋爱当中,一方向对方赠送礼品,很难说是为了缔结婚姻的目的,更像是为了维系感情而进行的赠与,双方形成赠与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人向受赠人转让对赠与财产的占用,赠与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事由,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因此,谈恋爱时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好要结婚,那么送的礼物,不能算是彩礼,应当视为一种赠与行为,哪怕是送的“5201314”,或者很贵的珠宝。如无特别说明,一般情况下视为自愿赠与女方的行为,从而无权要求返还。

2、订婚阶段

这时一方赠送了较为贵重的礼品,则可以按照彩礼来算,分手后可以要求归还。

比如说,情侣同居后,男方可能会在求婚时赠送钻戒,那么最后没有结婚的话,这个戒指通常可以作为彩礼来主张返还。并且,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以戒指为附加条件的赠送协议,若最后没有结婚,也可以申请撤销赠送协议。

而且按照习俗,按照民间习俗,支付彩礼一般要事先经双方父母协商,支付时有一定的仪式、习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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