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实务中关于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如何核定一直有争议,本案例稍有不同,争议的是股权转让成本应该如何确定。 假如合同没有约定出资义务由谁承担,则小红受让股权后应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 此时,小明转让明明公司10%股权的成本=60万元×10%=6万元 小明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缴个人所得税=(10-6)×20%=0.8万元 股权分割论(实缴资本分割论) 转让股权成本=10万,此为小编观点。 1、60%实缴出资股权可以分割,则10%的股权对应10万的实收资本,转让成本是10万。 按股权转让合同,转让完成后,明明公司的实收资本情况如下图: 有限公司存在多个股东,部分股东已经完成出资义务,部分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很普遍。所以,股权转让后,明明公司的股东变成两个,其中一个已经全部实缴出资,另一个未完全出资情况并不违反公司法。 股权转让协议写清楚出资义务的归属,明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约定小明应缴注册资本90万,实缴50万,小红应缴注册资本10万,实缴10万。明明公司仍然是未实缴40万,未实缴股东是小明,不违反公司法。 2、关于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67号文有如下规定: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对应到本案例,截止股权转让日,小明实际支付的出资款是60万元。税法并没有规定不允许分割转让股权,即是税法没有明确规定,转让10%的股权,必须按实缴和未缴的比例划分。所以,税局没有依据去认定按比例划分转让的份额,此时应该尊重合同约定。 出资义务应付论 出资义务是股东法定义务,在修改章程之前是不可撤销。出资义务转移与否决定了股权转让价格。这是正常市场商业逻辑。 出资义务转移与否,买卖的标的是不同的。 如果不管合同怎么约定,不管原股东后续承担多少出资义务,都认为所转让的股本成本是6万,那是明显不合理的。 八道真人的总结: 无税筹划方案诞生? 按股权分割论(实缴资本分割论): 此时小明转让的是已经实缴出资的50%股权中的10%,股权转让成本=注册资本2亿*10%股权比例=2000万元。 按出资义务应付论: 股权成本实付论 股权成本=6万元。依据如下: 1、依据《公司法》,新股东出资义务不能免除,所以不存在出资义务转移的说法,因此新股权受让股权,同时承担相当的出资义务,所以原股东股权转让成本=6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小编乱弹:司法解释其实支持原股东法定出资义务,只是内外责任不同。受让人只是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受让人可以向原股东追偿。而且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了股东之间的义务,所以,最终的付款义务还是由原股东承担。因此,双方的约定还是影响了股权转让的成本的。此规定不足证明股权成本是6万元。 2、股权成本应按收付实现制,原股东只有实际出资了,才算原股东的股权成本。没实际出资,成本在哪?税法只认可实际发生的成本。 如果说认缴,就成了股东的一种应付义务。请问,假如公司注销时,仍然不需要实缴,那义务如何兑现? 小编乱弹:按这样说,小明分期付款购房一套,房价100万,分十年付款。过了两年,小明把房子卖了,请问,小明的购房成本是多少? 难道未付的80万就不算了? 3、税务的申报系统,只认按比例划分的6万,做不到承认10万的股权成本。所以,认为10万再有道理也没用,系统申报不了的,实务中无法落地。 改良方案? 乍一看,好象方案也可行,但是再一细想: 16.67%的股权作价10万,公允吗?不会被纳税调整吗? 小编乱弹 支持原创 支持小编 点个在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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