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主观价值与客观伦理

 昵称73257982 2021-01-08

文丨乌里单刀
人的行动学是价值中立的科学。价值的终极判断和人的行动的终极目的,对任何一种科学研究来说都是给定的,它们不适宜做进一步的分析。
人的行动学只研究被选择来实现这些终极目的的方法和手段。它的研究对象是手段,而非目的。
换句话说,科学没有办法判断某人为什么选择了某个目的,这个目的又为什么能够给其带来满足。
人的行动学能做的就是把行动人对目的的选择当做给定的事实,对行动人的欲望和偏好保持完全中立的态度,不作任何价值判断。
它采用的唯一标准,是看选择的手段是否适合实现既定的目的。
主观主义方法是为了方便经济学的理论分析,它绝不意味着行动人可以不择手段,为所欲为。
就算没有法律,行动人仍然会受到一些客观存在的法则的约束。
这些法则如边际效用递减、供需原理、时间偏好和比较优势原理等等,属于人的行动学法则,它们与自然法则一样约束着人的行为。
人无法实现那些与其他目的不相容的目标,对于互不相容的两个目标,他必须作出取舍。
如果一个人沉溺于烟、酒甚至毒品带来的精神满足,他就必须忍受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必然恶果。
反之,如果他更偏好身体健康,那么就必须放弃那些烟酒毒带来的精神满足。
人既想得益于社会分工原则下的和平合作,又指望从必然瓦解社会的行为中捞到好处,这本是无法两全的事。
是遵守规则以求存活于社会,还是混迹于人人相斗之永恒状态而贫险交加,人们必须作出选择。
不过,既然经济学与功利主义都号称价值中立,对于那些破坏和平合作以求获得利益的行为,就不应该谴责,也不应该禁止。
毕竟这么做是符合主观价值的:长远来看,自由市场确实能带来普遍的富裕,但现在就有机会让我利用暴力捞一笔,从此便可尽享荣华富贵,那么在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之间,我选择了短期利益,这完全符合边际效用和时间偏好原理,因为对我来说短期利益的价值更高。
然而,价值中立的经济学与功利主义还是给出了自己的立场:为了建立和维系社会合作和文明,限制一切反社会的行为,必须建立一种制度。
但这一整套规则却是人造的,与那些自然法则和人的行动学法则并不一致。
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指这些规则是为了主观的目的而人为创造的,这个目的就是为了建立和维系社会合作和文明,它不是像自然法则和人的行动学法则那样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换言之,功利主义者不承认客观伦理,正义或伦理正当性只是一种应然的价值判断。
这当然是自相矛盾的,价值中立意味着不偏不倚,没有立场也没有是非黑白,那么就应该放任人们按照各自的主观偏好而任意行动,但他们还是设立了一个强制所有人必须遵守的规则,为了社会大多数人的幸福这个属于功利主义者的主观价值判断。
人的目的固然是为了幸福,然而当他可以通过损害其他人的幸福来获得自己的幸福时,为什么他要放弃自己的价值判断而选择功利主义者的价值判断?可见功利主义者的价值中立根本就名不副实。
功利主义有一个危险的命门,它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和手段,而是以对社会大多数人的幸福的促进作为判断标准,这就给了一些人打着社会福利的旗号去限制个人行动的理由。
经济学揭示了这样一个因果关系:促进社会大多数人的幸福最合适的手段是自由。如果坚守自由的伦理,那么按照手段与目的的因果关系,自然就能实现普遍的个人幸福和社会繁荣。
相反,以社会大多数人的幸福为理由去干涉个人自由,结果只会南辕北辙。
这正是现实中发生的事,但“价值中立”的功利主义者应对的唯一手段只能是继续普及正确的经济学知识,除此之外只能任由对手站在道德高地上肆意攻击他们只讲经济,不讲伦理道德。
虽然我们相信逻辑的力量,但是完全没有必要把大义的名份丢弃,将伦理道德的观念阵地拱手相让。
人天然有对正义的欲求,正义作为人的目的,人的行动学理应对此保持价值中立,把研究对象放在如何实现正义的手段上。而不是说一套做一套,一面主张价值中立,一面又对行动人追求正义的目的说三道四。
既然正义是人的行动目的,那么我们也可以像推演人的行动学最发达的分支——经济学理论一样,从人的行动公理出发去演绎推理出人的行动学的另一个分支——自由的伦理学,或政治行动学。
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行为,是为了欲望的满足。因此行动其实就是:人的自由意志支配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来满足自己的过程。
人的自由意志是一个终极所予。人为什么会有自由意志,科学还无法进一步探究,行动学只能把它当作一个给定的事实。
自由意志是实然的,也是先验的。它先于经验而存在,经验不能证伪也不能证实它。而任何想要反驳自由意志的行动都必须要运用到自己的自由意志。
从形式上说,行动即自由。任何一个行动都是在实践做某事的自由。
自由是行动的前提。没有自由,人将无法支配自己的人身财产,也就无法行动。
但是为了各种欲望满足,为了实现人的各种目的,人又必须行动,所以自由又是行动人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手段。
逻辑上,自由先于奴役。因为奴役就是剥夺自由并维持此状态的过程,张三剥夺李四的自由,首先李四要有自由可被剥夺,如果李四没有自由,那么张三就没有什么好被剥夺的。
所以追求自由不需要理由,剥夺自由才需要理由。自由(权利)不是被赋予的,只要解除人为强加于人身上的约束,人就能获得自由。正如李四要获得自由,不是要由张三或法律赋予其自由,而是要采取必要而正当的手段去解除张三对李四的奴役。
从来没有什么人赋权利,权利也不是由法律所赋予。与其说天赋人权,不如说是自然权利。与其说是自然权利,又不如说是先验权利。
假如每一个人都是通过支配自己的人身财产来满足自己,那么人与人之间自然不会有什么冲突,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行动。
但如果有人通过支配他人的人身财产,即通过奴役和掠夺来满足自己,冲突便发生了,一部分人就会失去自由,并因此无法进行某些行动,然后不得不放弃他们的某些欲望满足。
为了避免人们按照其主观价值而行动可能造成的冲突,必须把互不侵犯原则作为正义的标准:任何一个人都不能未经他人同意而伤害其人身、限制其行动自由,也不能未经财产所有人同意而将其财产转移到其他人手里,否则就是不正义的。
这个标准是客观而中立的,也是普适的,它不偏不倚地保护所有人的自由,而不是保护一部分人奴役和掠夺另一部分人的特权。它以财产权为核心,把个人的主观价值偏好限定于各自的产权范围内,不得越雷池一步,也就避免了人与人之间的冲突。
如此,在私有产权范围内,个人尽可按其主观偏好行事。产权范围之外,则需要遵守作为统一行为规范的客观伦理。主观价值与客观伦理并行不悖,和谐共存,真正做到了价值中立。
除此以外的任何标准则相反,比如那些白左的所谓“社会正义”,厚此薄彼地站在冲突双方中的其中一方,允许一部分人侵犯另一部分人的财产。这种“正义”不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正义,而是偏袒一部分人的“主观正义”。
有了判定正义的客观标准之后,某人或某集体的行动是否正义就只是一个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
当某个人或集体未经财产所有人同意而将其财产转移到其他任何人手里,这种掠夺财产的行为就是非正义的行为,而制止掠夺并给予掠夺者适当的惩罚就是合乎正义的行动。
正如巴斯夏所说:使法律得以存在的,不是正义,而是不正义,只有在不正义不存在之时,才能获得正义。假若世间不存在不正义,那么我们就无需追求正义。只有消灭了不正义,我们才能获得正义。
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对行动自由的限制不仅剥夺了人们满足自己欲望的手段,而且这种限制本身就使人产生一种不适。那么这就产生了一种“应然”:改善不适的状态,恢复自由之身。
因此自由、权利和正义又是应然的,但这不是脱离实然的、乌托邦式的应然,而是可以通过行动使之实现的应然。
枷锁是现实,但这并不能证明人不可以拥有自由,也不能证明人不该拥有自由。理论只能指出逻辑上的事实,至于这个逻辑上的事实是否能够成为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取决于理论是否能够得到人们的认识并付出行动去实现它。
客观的科学,如果得不到人们的认识就不会被应用。自由的伦理,如果得不到人们的认识和接受,那么就只好“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为奴役提供经验事实的证明:
“瞧,人们不适合自由,不然为什么总是带着枷锁?”
或者,“自由虽然不错,然而根本就是乌托邦啊,现实中有哪个人不带着枷锁?”

题图:梵高

上一篇:美国冠状病毒测试要3,200美元?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